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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贯彻国务院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制度改革问题的通知[失效]

  注:表中工作年限设“48年以上”,主要是考虑在人大、政协等单位工作的老同志。

附表五:    机关技术工人岗位技术等级工资标准表



                              单位:元/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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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术等级┃       岗   位   工   资           ┃技术等级┃
┃(职 务)┣━━┳━━┳━━┳━━┳━━┳━━┳━━┳━━┳━━┳━━┫ (职务) ┃
┃    ┃ 1 ┃ 2 ┃ 3 ┃ 4 ┃ 5 ┃ 6 ┃7 ┃8 ┃9 ┃10 ┃工  资┃
┣━━━━╋━━╋━━╋━━╋━━╋━━╋━━╋━━╋━━╋━━╋━━┫    ┃
┃高级技师┃190 ┃212 ┃234 ┃260 ┃286 ┃312 ┃338 ┃364 ┃  ┃55 ┃    ┃
┣━━━━╋━━╋━━╋━━╋━━╋━━╋━━╋━━╋━━╋━━╋━━┫    ┃
┃ 技师 ┃160 ┃178 ┃196 ┃214 ┃238 ┃262 ┃286 ┃310 ┃334 ┃45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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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高级工 ┃145 ┃161 ┃177 ┃193 ┃213 ┃233 ┃253 ┃273 ┃293 ┃313 ┃  3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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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级工 ┃135 ┃149 ┃163 ┃177 ┃195 ┃213 ┃231 ┃249 ┃267 ┃285 ┃  25  ┃
┣━━━━╋━━╋━━╋━━╋━━╋━━╋━━╋━━╋━━╋━━╋━━╋━━━━┫
┃ 初级工 ┃130 ┃142 ┃154 ┃166 ┃182 ┃198 ┃214 ┃230 ┃246 ┃262 ┃  1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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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机关普通工人岗位工资标准表
                              单位:元/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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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挡次┃ 1 ┃ 2 ┃ 3 ┃ 4 ┃ 5 ┃ 6 ┃ 7 ┃ 8 ┃9 ┃10 ┃ 11 ┃ 12 ┃ 13 ┃
┣━━╋━━╋━━╋━━╋━━╋━━╋━━╋━━╋━━╋━━╋━━╋━━╋━━╋━━┫
┃岗位┃135 ┃146 ┃157 ┃168 ┃182 ┃196 ┃210 ┃224 ┃242 ┃260 ┃278 ┃296 ┃314 ┃
┃工资┃  ┃  ┃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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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六:  机关技术工人岗位技术等级(职务)工资套改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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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工作 ┃ 10 ┃ 11 ┃ 16 ┃ 21 ┃ 26 ┃ 31 ┃ 36 ┃ 41 ┃
┃   \ 套入 \ 年限┃ 年 ┃ 至 ┃ 至 ┃ 至 ┃ 至 ┃ 至 ┃ 至 ┃ 年 ┃
┃技术  \  挡次\  ┃ 以 ┃ 15 ┃ 20 ┃ 25 ┃ 30 ┃ 35 ┃ 40 ┃ 以 ┃
┃等级(职务)\   \ ┃ 下 ┃ 年 ┃ 年 ┃ 年 ┃ 年 ┃ 年 ┃ 年 ┃ 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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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高 级 技 师  ┃  ┃ 1 ┃ 2 ┃ 3 ┃ 4 ┃ 5 ┃ 6 ┃ 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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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技     师  ┃  ┃ 1 ┃ 2 ┃ 3 ┃ 4 ┃ 5 ┃ 6 ┃ 7 ┃
┣━━━━━━━━━━━╋━━╋━━╋━━╋━━╋━━╋━━╋━━╋━━┫
┃  高  级  工  ┃ 1 ┃ 2 ┃ 3 ┃ 4 ┃ 5 ┃ 6 ┃ 7 ┃ 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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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  级  工  ┃ 1 ┃ 2 ┃ 3 ┃ 4 ┃ 5 ┃ 6 ┃ 7 ┃ 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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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初  级  工  ┃ 1 ┃ 2 ┃ 3 ┃ 4 ┃ 5 ┃ 6 ┃ 7 ┃ 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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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机关普通工人岗位工资套改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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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5 ┃ 6 ┃ 11 ┃ 16 ┃ 21 ┃ 26 ┃ 31 ┃ 36 ┃
┃  工 作 年  限  ┃ 年 ┃ 至 ┃ 至 ┃ 至 ┃ 至 ┃ 至 ┃ 至 ┃ 年 ┃
┃           ┃ 以 ┃ 10 ┃ 15 ┃ 20 ┃ 25 ┃ 30 ┃ 35 ┃ 以 ┃
┃           ┃ 下 ┃ 年 ┃ 年 ┃ 年 ┃ 年 ┃ 年 ┃ 年 ┃ 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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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套 入 挡  次  ┃ 1 ┃ 2 ┃ 3 ┃ 4 ┃ 5 ┃ 6 ┃ 7 ┃ 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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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西壮族自治区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制度改革实施方案

  根据《国务院关于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制度改革问题的通知》(国发[1993]79号)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机关、事业单位工资制度改革三个实施办法的通知》(国办发[1993]85号)的规定,结合我区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实施事业单位工资制度改革的范围
  (一)实施事业单位工资制度改革方案的范围,限于下列单位,共分为五类。
  第一类:
  1、教育、卫生、科学研究事业单位;
  2、农业、林业、水利、气象、畜牧事业单位;
  3、新闻、出版、广播电影电视、图书、文物、博物、档案事业单位;
  4、地震、规划、设计、技术监督、商品检验、环境保护、物资储备事业单位;
  5、社会福利、公路养护、环境卫生、园林绿化、市政建设、房屋管理事业单位;
  6、劳改、劳教事业单位(公安编制内并授予警衔的干警除外);
  7、机关、团体附属独立核算的事业单位;
  8、列入事业编制的各类学会、协会、基金会;
  9、美术馆、体育场馆、展览馆、群众文化艺术馆、站;
  10、其他事业单位。
  第二类:
  1、野外地质勘探队;
  2、测绘系统测绘队;
  3、交通系统海上救捞、港监、内河航道、航政等水上作业事业单位;
  4、水产部门所属水上作业事业单位。
  第三类:
  各级有关部门所属的各类专业艺术表演团体。
  第四类:
  各级优秀体育运动队(体育教练员列入第一类)。
  第五类:
  中国人民银行广西区分行、中国工商银行广西区分行、中国农业银行广西区分行、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广西区分行、中国银行广西区分行、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广西分公司及其所属的分支机构。
  各类企业所属的事业单位和事业单位所属独立核算的企业,均不列入这次事业单位工资制度改革的范围。
  (二)列入事业单位工资制度改革的人员范围:
  1、列入事业单位工资制度改革实施范围的人员,必须是上述五类单位中1993年9月30日在册的正式职工。
  2、经县以上组织、人事部门批准正式聘用的编制内的乡(镇)事业单位聘用制干部,按乡(镇)事业单位同级人员进行套改。
  3、1993年度的军队转业干部。
  4、1993年9月30日以前已办理了离、退休手续和已到达或超过离、退休年龄的人员(符合国家关于延长离、退休年龄的规定和经组织批准留任的除外),均不列入范围。
  5、自费出国的人员,在1993年9月30日前回原单位的,可列入范围;在1993年10月1日以后回原单位的,不列入范围,回单位工作后按所任职务确定工资。
  6、因受各种处分领取生活费的人员不列入范围。
  二、专业技术职务工资、职员职务工资套改的实施办法
  专业技术职务工资和职员职务工资,是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新工资构成中的固定部分。在套改时,按照专业技术职务或职员职务,将本人的现行基础工资、职务工资(六类工资区标准)、工龄津贴合并,加上这次纳入新工资的现行按国家和地方规定发放的物价性补贴、福利性补贴及自行建立的津贴64元,就近就高套入本职务新工资标准(见附表一至十七),根据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的工作业绩、任职(聘任)年限、工作年限和学历综合考虑,确定相应的工资档次。
  工作业绩:是指工作人员在实际工作中所做出的成绩。
  任职(聘任)年限:管理人员,是指按管理权限,由任免机关正式任命其现任职务当年起计算的年限;专业技术人员,是指从正式聘任本专业技术职务当年起计算的年限。只评了资格而未正式聘任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其资格不计算为任职年限。1986年以前已获得专业技术职称的人员,实施聘任制后,仍聘为与本人所获职称相应职务的,其所获专业技术职称年限视为任职年限。
  工作年限:是指职工工龄计算办法中所规定的工作年限。
  学历:是指按国家有关规定所确定的学历。在这次工资套改中,要适当考虑学历因素。对大学专科及以上毕业生,凡在校学习时间不计算为工龄的,其在校学习时间可与工作年限合并计算进行套改(只适用于这次工资制度改革,不涉及工龄计算问题)。
  (一)专业技术职务工资的实施。
  1、专业技术人员按照上述四个条件和国家规定的套改办法,套入相应的工资档次(见附表十八)。
  2、专业技术人员在国家和自治区职称改革领导小组下达的聘任职数限额内,按照实际聘任的专业技术职务进行套改。只有资格而没有聘任职务的,其资格不与工资挂钩。
  3、根据原中央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原国务院工资制度改革小组《关于试行提高部分高级工程师职务工资的通知》(职改字[1986]165号)的规定,经批准提高职务工资的高级工程师,在这次工资套改时,仍按该《通知》确定的原则办理。
  4、中小学教师、护士在这次工资制度改革时,按统一的工资标准进行套改,不含原工资标准提高10%的部分。套改后,在新的专业技术职务工资标准(不含津贴部分)的基础上提高10%。
  5、艺术表演人员现聘任为艺术一、二、三、四级的,仍按现职务进行工资套改。文艺初级职务,今后聘为艺术四级的,执行四级工资标准;聘为五级的,执行五级工资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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