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自治区人民政府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发布日期:2010年6月21日,实施日期:2010年6月21日)废止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贯彻国务院关于机关、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制度改革问题的通知
(1994年1月11日 桂政发〔1994〕3号)
党中央、国务院决定,从一九九三年十月一日起,对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现行工资制度进行改革。根据我区实际,制定了《广西壮族自治区机关工作人员工资制度改革实施方案》和《广西壮族自治区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制度改革实施方案》(以下简称两个《实施方案》),已报经人事部审核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
国务院关于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制度改革问题的通知》(国发[1993]79号)和《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机关、事业单位工资制度改革三个实施办法的通知》(国办发[1993]85号)的规定一并贯彻执行。
机关、事业单位工资制度改革,是深化人事制度改革和推行公务员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对调动工作人员积极性,加快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促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具有重要意义。各地、市、县和区直各部门必须高度重视,统一认识,切实加强领导,认真做好组织实施工作,严格执行政策,严肃组织纪律,防止高定级别、高套职务工资等现象的发生。同时,要严格遵守国家和自治区下达的增资指标限额,不得擅自突破。各级人事、财政、银行、监察、审计等部门要加强监督。
工资制度改革,政策性强,涉及每个工作人员的切身利益,各地、各部门、各单位要实行领导负责制,妥善处理好这次工资制度改革中遇到的问题。同时,要深入细致地做好广大职工的思想政治工作,保证我区工资制度改革工作的顺利进行。
广西壮族自治区机关工作人员工资制度改革实施方案
根据《
国务院关于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制度改革问题的通知》(国发[1993]79号)和《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机关、事业单位工资制度改革三个实施办法的通知》(国办发[1993]85号)的规定,结合我区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实施机关工资制度改革的范围、对象
(一)实施机关工资制度改革方案的范围,限于下列单位:
1、各级党政机关、人大、政协、法院、检察院、民主党派。
2、行使国家行政职能、从事行政管理活动、并实行国家公务员制度或参照国家公务员制度管理、使用事业编制的单位,如税务所、工商所、物价所、财政所等。
3、参照国家公务员制度管理的群众团体组织,如工会、共青团、妇联等。
受行政机关委托、承担行政职能并使用行政编制的社会团体组织,可列入机关工资制度改革范围。
受国家行政机关委托、承担部分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不列入机关工资制度改革范围。
(二)列入机关工资制度改革的对象。
1、列入机关工资制度改革实施范围的对象。必须是列入机关工资制度改革的单位中,1993年9月30日在册的正式工作人员。1993年9月30日前已办理离、退休手续和已到达或超过离、退休年龄的人员(符合国家关于延长离、退休年龄的规定,并办理了延长离、退休年龄手续的人员除外)不列入范围。
2、经县以上组织、人事部门批准正式聘用的计划编制内的乡(镇)机关聘用制干部,在聘用期内,按乡(镇)机关同级人员进行工资套改。
3、劳改、劳教部门所属的事业单位中,列入公安编制并授予警衔的干警,可列为这次机关工资制度改革的对象。
4、1993年度转业到机关工作的军队转业干部,应列为这次机关工资制度改革对象。
5、因受各种处分领取生活费的人员不列入范围。犯有错误,在审查期间的人员暂不列入范围,待问题查清后根据其确定的性质,决定是否参加工资制度改革。
二、实施职务级别工资制的套改办法
列入上述实施范围的单位,除工勤人员以外的工作人员实行职务级别工资制(以下简称职级工资制)。
实施新工资制度后,取消工资区类别制度,机关工作人员的基本工资由基础工资、级别工资、职务工资和工龄工资四个部分组成,并按以下办法进行套改:
(一)基础工资的套改。
以现行基础工资40元(下同)为基数,套入职级工资制中的基础工资标准,每人每月90元。
(二)级别和级别工资的确定。
实施新工资制度的机关工作人员应先确定级别。机关工作人员的级别,按照所任职务及所在职位的责任大小、工作难易程度以及工作人员的德才表现、工作实绩和工作经历确定(见附表一),其中所任职务是指按管理权限,由任免机关正式任命的职务。
机关工作人员这次确定级别时,对符合条件的人员,按规定的工作年限确定相应的级别(见附表二)。
机关工作人员级别由组织、人事部门提出意见,并按管理权限审批。
机关工作人员按现确定的级别,如低于相同学历新录用人员试用期满正式任职后确定的级别,可按新录用人员的级别确定。
机关工作人员确定级别后,按确定的级别执行相应的级别工资标准(见附表三)。
执行级别工资后,原按国家规定发放的奖金即行取消。
(三)职务工资的套改。
按工作人员现职务工资(六类工资区标准)就近就高套入职级工资制中的职务工资标准(见附表三)。套入后符合规定任职年限和工作年限的,可再套入相应的职务工资档次(见附表四)。
任职年限,是指从正式任命现职务当年起计算的年限。工作年限按工龄津贴的办法确定。
套改中几个具体问题的处理办法:
1、如按原任低一级职务套改的职务工资高于按现任职务套改的职务工资,可先按原任低一级职务进行套改。套改后再就近就高套入现职务工资标准。
2、套改的职务工资,如低于相同学历新录用人员试用期满后所确定的职务工资,可按新录用人员的职务工资档次确定。
3、对个别表现差或不能坚持正常工作的人员,应适当低定一个职务工资档次。
4、1985年工资制度改革以来,根据国家规定授予奖励升级的人员,可高定一个职务工资档次。
5、机关工作人员这次工资套改均按其确定的行政职务进行级别工资和职务工资套改。因各种原因未明确行政职务的,可比照同级同类人员参加套改。
6、军队转业干部现任职务低于原在军队职务的,按原在军队的职务套改。任职年限可将从低安排的职务与原在军队所任职务的年限合并计算。
7、带薪正在各类学校学习的正式职工,可按其入学前所担任的职务套改职务(等级)工资。
将现行工龄涧习的正式职工,可按其入学前所担任的职务套改职务(等级)工资。
8、在干部岗位上的工人,按工人工资套改办法办理。
(四)工龄工资。
将现行工龄津贴直接转为职级工资制中的工龄工资,工龄工资从参加工作当年起计发。
机关工资制度改革后,原按国家和地方规定发放的物价性补贴、福利性补贴、纳入新工资标准64元后,剩余部分予以保留。
三、正常增加工资的办法
(一)晋升级别工资。
工作人员年度考核连续五年为称职或连续三年为优秀的,在本职务对应的级别内晋升一级。
工作人员提升职务后,原级别低于新任职务最低级别的,晋升到新任职务的最低级别;原级别在新任职务对应级别以内的,未达到升级规定的考核年限,级别不变。
工作人员首次确定级别后,自1993年10月1日至1997年9月30日,凡年度考核为称职以上并达到上一级年限杠子的,可晋升级别,但最高不得突破本职务对应的最高级别。
工作人员级别变动时,晋升级别的考核年限从级别变动当年起重新计算。
(二)晋升职务工资。
工作人员在现职务的任期内连续两年考核为优秀或称职的,在本职务工资标准内提高一个工资档次,并从下一考核年度的第一个月起兑现工资。
工作人员职务晋升时,原职务工资低于新任职务工资标准最低档的,进入新任职务工资标准的最低档;原职务工资高于新任职务工资标准的最低档的,就近就高套入新任职务工资标准。工作人员晋升职务提高职务工资时,其增资额超过新任职务工资标准半个档差的,考核年限从职务变动的当年起重新计算;不足半个档差(含半个档差)的,考核年限可与职务未变动前的考核年限累加计算。
变动职务的人员,均从职务变动的下月起调整级别、职务工资。
(三)增加工龄工资。
工作人员的工龄工资逐年增加,工作年限每增加一年,工龄工资增加1元,一直到离、退休当年为止。
(四)定期调整工资标准。
随着国民经济的发展,根据企业相当人员工资水平的增长情况和城镇居民生活费用的增长幅度,适当调整工资标准。从1993年10月1日起,每满两年调整一次。
调整工资标准,由国家统一安排,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自行调整。
四、岗位津贴
经国家和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建立的机关工作人员岗位津贴(包括公安干警值勤岗位津贴,海关工作人员岗位津贴,基层审计人员外勤工作补贴,人民法院干警岗位津贴,人民检察院干警岗位津贴,司法助理员岗位津贴,监察、纪检部门办案人员外出办案补贴)予以保留。其他自行建立的岗位津贴,一律停止执行。需要新建岗位津贴或提高岗位津贴标准的,由自治区主管部门审核提出意见,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后报国务院审批。
五、奖金发放办法
对年度考核成绩为称职以上的人员,年终发放一次性奖金,奖金标准按本人当年12月份的基本工资计发。机关工作人员的奖金从1994年起实行。
六、新录用人员工资待遇
(一)试用期工资。
直接从各类学校录用的工作人员试用期工资:初中毕业生为170元;高中、中专毕业生为180元;大学专科毕业生为195元;大学本科毕业生为205元;获得双学士学位的大学本科毕业生、研究生班毕业和未获得硕士学位的研究生(含学制为6年以上本科生,下同)为220元;获得硕士学位的研究生为240元;获得博士学位的研究生为270元。
其他新录用人员试用期工资,按管理权限由主管部门参考录用前本人的工作年限和录用后拟任职务确定,原则上低于本单位正式任职的同等条件人员。
(二)试用期满后的工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