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治区本级财政对地市税收返还数额以一九九三年为基数年适当调整核定。按照一九九三年地市实际收入以及税制改革和自治区本级与地市的收入划分情况,核定一九九三年地市净上划上级(包括中央与自治区本级)收入数额(地市净上划中央收入为消费税+75%的增值税-中央下划地市收入,地市净上划自治区本级收入为资源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土地增值税、国有土地有偿使用收入四项收入之和的40%-自治区本级下划地市收入)。一九九三年地市净上划上级收入,自治区本级按1:0.9的系数返还给地市,并以此作为自治区本级对地市的税收返还基数。税收返还数额在一九九三年基数上逐年递增,递增率按照全国消费税与增值税之和比上年的平均增长率的1:0.15系数确定,即上述两税全国平均每增长1%,自治区本级财政对地市的税收返还增长0.15%,如果一九九四年以后净上划上级收入达不到上一年基数的,相应扣减税收返还数额。
(四)原体制的补助、上解以及有关结算事项的处理。
为了顺利的推行分税制改革,除部分地市作适当调整外,原体制的分配格局暂时维持不变,该补助的补助,该上解的上解,该递增的递增。对具备条件减少补助的地区相应减少补助,对该增加补助的地区适当增加补助,对已具备上解条件的市实行递增上解。同时,相应调整所在地市的补助、上解基数。
原来自治区本级拨给地市的各项专款,该下拨的继续下拨。一九九三年我区地方按企业隶属关系承担的20%出口退税以及其他年度结算的上解和补助相抵后,确定一个数额,作为一般上解或一般补助处理,以后年度按此定额结算。以后发生的出口退税全部由中央财政负担。
(五)北海市和防城港市的财政体制。
分税制改革后,北海市和防城港市改按新体制执行,具体办法另定。
四、配套改革和强化预算管理的措施
(一)同步进行税收管理体制改革,抓紧设立地方税务机构。从一九九四年一月一日起,财政管理体制改革、税收管理体制改革、国有企业利润分配制度改革同步实施,各地、各部门必须积极采取措施使新体制及时运行。为了加强地方税收的征管工作,将该收的收入及时足额的收上来。在分税制改革的同时,必须同步着手组建地方税务机构。在组建过程中,要确保税收工作的连续性,避免税务队伍波动,保证在机构变动中足额收税。
(二)建立适应分税制需要的地方国库体系和税收返还制度。根据分税制分级财政体制的要求以及一级政府一级财政、相应要有一级国库的原则,在执行国家统一政策的前提下,建立地方国库体系,分别对各级地方财政负责。实行分税制改革以后,地市财政支出有相当一部分要靠自治区本级财政税收返还来安排。为此,要建立自治区本级对地市的税收返还制度,以保证地市财政支出的资金需要。
(三)改进预算编制办法。实行分税制以后,自治区本级财政对地市的税收返还列自治区本级预算支出,地市相应列收入;地市财政对自治区本级的上解列地市预算支出,自治区本级相应列收入。改变目前自治区本级代编地市预算的做法,每年由自治区提前向地市提出编制预算的要求。地市编制预算后,报自治区财政再汇总成全区预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