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整体设计与逐步推进相结合。分税制改革是一项系统工程,必须从我区的实际情况出发,统筹兼顾,整体设计,抓住重点,分步实施。在明确改革目标的前提下,办法力求规范化、程序化。作为过渡,原体制的补助、上解和有些结算事项作适当调整后,原则上仍暂按原体制执行。通过渐进式改革把分税制的基本框架建立起来,在实施中逐步完善。
按照上述原则及分级管理的原则,自治区与地市的分配关系由自治区人民政府决定,地市与县的分配关系由地区行署、市政府决定。
三、分税制财政管理体制的具体内容
(一)自治区本级与地市的事权与支出划分。
自治区本级财政主要承担自治区国家机关运转所需经费,调整全区国民经济结构,协调地区发展,实施宏观调控等方面的政策性支出以及由自治区本级直接管理的事业发展支出。除了按分税制要求,核定给地市的税收返还外,自治区本级财政支出具体包括:本级统筹的基本建设投资,本级直属企业的挖潜改造资金,简易建筑费,科技三项费用,支援农村生产支出,行政事业费,公检法支出,价格补贴支出,和应由自治区本级负担的农林水利、工业交通商业部门以及文化、教育、卫生、科学等事业费。
地市财政主要承担本地区(市)政权机关运转所需支出以及本地区(市)经济、事业发展所需的支出。包括本地市自筹的基本建设投资,企业的挖潜改造资金,科技三项费用,支援农村生产支出,城市维护和建设经费,地方农村水利、工业交通商业等部门以及文化、教育、卫生、科学等事业费,行政管理费,抚恤和社会福利救济费,公检法支出,价格补贴支出以及其他支出。
(二)自治区本级与地市收入的划分。
根据自治区本级和地市的事权,按税种划分自治区本级与地市的收入。具体划分如下:
自治区本级固定收入包括:区直企业所得税,区直企业上交利润,银行保险(包括区内各级各类银行及非银行金融机构)营业税。
地市固定收入包括:增值税25%部分,营业税(不含银行、保险营业税)、地市所属企业所得税,地市所属企业上交利润,个人所得税,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车船使用税、印花税、屠宰税、农牧业税,耕地占用税,对农业特产收入征收的农业税(简称农业特产税),契税,遗产和赠予税等。
自治区本级与地市共享收入包括:资源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土地增值税,国有土地有偿使用收入。分享比例是各项收入均为自治区本级40%,地市60%。
(三)自治区本级对地市税收返还的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