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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实行分税制财政管理体制的决定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实行分税制财政管理体制的决定
 (1994年2月1日 桂政发〔1994〕6号)


  根据党的十四届三中全会精神和《国务院关于实行分税制财政管理体制的决定》(国发[1993]85号),为了进一步理顺自治区与地市的财政分配关系,加强宏观调控,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全区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自治区人民政府决定,从一九九四年一月一日起,对各地、市实行分税制财政管理体制。
  一、分税制财政体制改革的必要性
  实行分税制改革,是党中央、国务院作出的重大决策,是经济体制改革的重要内容。
  按照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结合我区实际情况,实行分税制改革,有利于逐步规范各级的分配关系,调动各级积极性;有利于理顺各级政府之间的财力分配,逐步解决各地间财力差距拉大的矛盾;有利于加强税收征管,减少收入流失,使财政收入增长与经济发展相适应;有利于建立、健全分级预算制度,明确各级职责权限,强化预算管理职能和财政宏观调控职能。
  二、分税制财政体制改革的指导思想与基本原则
  这次分税制改革的总的指导思想是:在中央对我区分税制财政体制的基础上,结合我区的实际情况,合理划分我区各级的事权及其相应的支出范围;在财力分配上,根据效益与公平兼顾的原则调节各级财力;根据事权与财权相一致和分级管理的原则,划分自治区本级固定收入、地市、县固定收入和自治区本级与地市、地市与县共享收入;核定各级财政的收支数额,逐步实行比较规范的自治区本级财政对地市、地市对县的税收返还和转移支付制度,强化财政宏观调控职能;建立和健全分级预算制度,明确各级预算管理的职责权限,强化各级预算约束。
  根据这一指导思想,分税制改革的基本原则是:
  (一)正确处理各级的分配关系。既要充分考虑各地的既得利益,又要适当集中部分财力,适当增强自治区本级财政的调控能力。同时,通过规范和稳定自治区与地市、县财政的收入来源,转变、调整、健全财政职能,强化税收征收管理,保证财政收入稳定增长,充分调动各级的积极性。
  (二)合理调节各地之间的财力分配。既要有利于经济比较发达的地区继续保持较快的发展势头,又要通过自治区本级财政对各地的税收返还和转移支付制度,扶持经济不发达地区的经济发展,逐步增强财力。同时,促使各地加强对财政支出的控制,强化各级预算约束,实现财政经济的良性循环。
  (三)坚持事权与财权相一致的原则。合理划分自治区本级与地市、地市与县的事权,界定相应的支出范围。根据事权与财权相一致的原则,统一政策,分级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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