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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乡镇运输船舶安全管理办法[失效]

  (一)检查船舶是否证照齐全,对证照不齐全的船舶,责成其到有关部门办理手续;
  (二)经常深入辖区进行现场监督,在圩日、节假日及客流高峰期时加强现场监督,及时纠正违章行为,维护客货运输秩序;
  (三)深入船舶集中的村屯,向群众、学生、船舶所有人或经营人、船员宣传水上交通安全法规和进行违章事故教育,教育群众、船舶所有人或经营人、船员互相监督,共同维护客货运输秩序;
  (四)组织船员参加技术培训和考试;
  (五)每月月底组织船员过一次安全日活动,每月对横水渡进行一次安全检查;
  (六)协助港航监督机关调查处理本辖区内船舶发生的大事故和重大事故;
  (七)在船舶检验机关的指导下负责检验船长14米以下的非机动船舶;
  (八)办理县(市)境内的船舶进出口签证;
  (九)建立船舶档案,负责统计、填报安全业务报表。
  第十三条 船舶所有人和经营人必须遵守国家、自治区有关水上交通安全的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各级人民政府贯彻实施法律、法规、规章,加强船舶安全管理的规定。必须对其所有或所经营的船舶的安全负责,并遵守下列规定:
  (一)加强对船舶的安全技术管理,使之处于适航状态;
  (二)配备的船员必须符合有关规定,不得任(聘)用无合格职务证书的人担任船长、轮机长、驾驶员、轮机员、驾长、渡工;
  (三)加强对船员和其他人员的技术培训和安全教育,不得强令所属人员违章操作;
  (四)根据船舶的技术性能和船员条件,在港航监督机构批准的航段航行并根据水文气象条件合理调度船舶;
  (五)接受船舶管理员和港航监督机关的监督检查;
  (六)依法办理各种证照;
  (七)办理机动船舶第三者责任保险和船舶保险(包括碰撞责任保险);从事货运的,还要积极办理承运货物运输保险;从事客运的,还必须办理旅客意外伤害保险。

第三章 对船舶和作业人员的管理

  第十四条 船舶必须具备下列条件,方准从事客货运输:
  (一)持有港航监督机关核发的有效的船舶国籍和船舶所有权证书;
  (二)持有船舶检验机关核发的船舶检验证书簿(包括吨位证书、载重线证书、乘客定额证书或临时乘客定额证书、船舶适航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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