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乡镇运输船舶安全管理办法[失效]

  (一)负责贯彻国家、自治区颁布的水上交通安全法律、法规、规章和方针政策,检查有关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贯彻执行水上交通安全法规的情况,组织有关部门深入圩镇、村屯、学校进行经常性的安全法制宣传教育,开展安全检查工作;
  (二)落实船舶安全管理机构和人员;
  (三)负责乡镇横水渡船的维修、更新改造管理工作,统筹解决维修、更新、改造奖金;对收取过渡费的渡口,维修、更新、改造资金从过渡费中解决;从过渡费中解决由困难或不收取过渡费的渡口,维修、更新、改造资金按规定可从农业税附加收入或县财政中安排解决;
  (四)督促本县船舶修造厂(点)按照交通部和自治区船舶检验机构颁发的生产技术认可条件及有关规定搞好安全生产。
  第七条 乡镇人民政府的管理责任:
  (一)负责向村民、学生、船舶所有人和经营人宣传水上交通安全法律、法规、规章,采取有效措施保证安全管理法规的贯彻实施;
  (二)选派胜任的船舶管理人员;
  (三)对其管理的渡口的设立或撤销进行审核;
  (四)检查督促村公所、安全管理机构、船舶所有人和经营人以及船员切实搞好船舶的安全管理工作;保证本乡镇从事运输的船舶具备有效的船舶检验证书和船员证书、标定有名牌和勘划载重线(以下简称两证一牌一线)及有关手续,对实行承包的船舶,要责成承发包双方在承包合同中明确安全责任;
  (五)组织有关人员到渡口、码头进行现场监督,禁止不符合安全规定的船舶从事客货运输;
  (六)检查督促本乡镇的修造船厂(点)按有关规定搞好安全生产,提高修造船质量。
  第八条 村公所的管理责任:
  (一)组织村民制定“村民安全公约”,在村民中进行有关水上交通安全法规的教育,做到人人遵守;
  (二)检查督促本村的船舶所有人、经营人和船员按国家、自治区的规定办理证照、保险等有关手续,保证本村从事客货运输的船舶具备“两证一牌一线”
  (三)制止私设渡口;
  (四)组织人员在圩日、节假日到渡口、码头维持渡运秩序,制止不符合安全规定的船舶从事客货运输,纠正超装滥载等违章行为。
  第九条 交通管理部门的管理责任:
  (一)负责对贯彻国家、自治区颁布的水上交通安全法律、法规、规章和方针政策提出具体实施意见;
  (二)掌握辖区内船舶的安全状况,及时提出加强水上安全管理的具体措施和办法;


第 [1] [2] [3] [4] [5] [6] 页 共[7]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