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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部门领导不再兼任社会团体领导职务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自治区人民政府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发布日期:2010年6月21日,实施日期:2010年6月21日)废止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部门领导不再兼任社会团体领导职务的通知
 (1994年9月21日 桂政办〔1994〕136号)


  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部门领导同志不再兼任社会团体领导职务问题的通知(国办发[1994]59号)精神,为了贯彻政(政府)社(社会团体)分开的原则,加快政府职能的转变,更好地发挥社会团体的独立作用,同时,为有利于各部门领导同志集中精力,做好所担负的行政领导工作,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就我区部门领导干部不再兼任社会团体领导职务问题通知如下:
  一、政府各委、办、厅、局,各办事机构、各直属机构的领导同志,今后不再兼任社会团体领导职务。已兼任社会团体领导职务的,要依照该社会团体章程规定程序,辞去所兼职务,并由该社会团体到民政部门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二、部门领导人因特殊情况确需兼任社会团体领导职务的,由该部门直接向当地政府写出专题报告,并附上该领导人的简历,报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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