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自治区对外开放办公室、自治区对外经济贸易委员会《关于我区简化外商投资企业中方人员出国(境)审批手续的实施办法》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停止执行部分政策措施的通知》(发布日期:2002年5月29日 实施日期:2002年5月29日)停止执行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自治区对外开放
 办公室、自治区对外经济贸易委员会《关于我区简化外商投资
 企业中方人员出国(境)审批手续的实施办法》的通知
 (1993年5月29日 桂政办〔1993〕78号)


  自治区对外开放办公室、自治区对外经济贸易委员会《关于我区简化外商投资企业中方人员出国(境)审批手续的实施办法》已经区人民政府批准,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关于我区简化外商投资企业中方人员出国(境)审批手续的实施办法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国办发〔1993〕17号文“转发国务院特区办公室关于简化外商投资企业中方人员出国(境)审批手续规定的通知”和自治区党委办公厅、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桂办发〔1993〕11号文“关于调整派遣临时出国人员和邀请外国人员来华审批权限的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的精神,对我区简化外商投资企业中方人员出国(境)审批手续拟定如下实施办法:
  一、产品出口创汇一百万美元以上的,或经区经贸委确认为技术先进企业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可根据本企业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拟定一定数量需经常派遣出国或赴港澳地区从事经贸业务活动的中方人员(赴港澳地区限三名以内),向所在地、市和防城港区经贸委提出申请,初审后由地区行署、市人民政府和防城港区管委会报自治区经贸委审批。
  南宁市、北海市、梧州市经贸委可自行审批本市所管辖的中外合资、合作经营企业派遣的从事经贸活动的中方人员。
  经自治区经贸委和南宁、北海、梧州市经贸委批准的这部分人员简化多次出国或赴港澳地区的审批手续,即第一次出国仍按现行规定办理审批手续,一年内需要再次出国,由本企业中方负责人批准,即可直接到自治区外事办公室办理出国手续;凡派往赴港澳地区的中方人员第一次均报区经贸委审批后,由自治区人民政府报国务院港澳办公室审批,批准后一年内需再次赴港澳地区,经本企业中方负责人批准,即可直接到自治区外事办公室办理赴港澳手续,此项派出不受年度临时赴港澳地区人数控制指标的限制。


第 [1] 页 共[2]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