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停止执行部分政策措施的通知》(发布日期:2002年5月29日 实施日期:2002年5月29日)停止执行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自治区口岸办
关于加强我区边境贸易进出口商品检验工作意见的通知
(1993年2月26日 桂政办〔1993〕18号)
自治区口岸办《关于加强我区边境贸易进出口商品检验工作的意见》已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关于加强我区边境贸易进出口商品检验工作的意见
为了把好我区边境贸易进出口商品检验关,防止“假、劣、冒”商品进出口,维护我区商品信誉和国家利益,促进边境地区经济发展,根据中央和自治区领导关于加强边贸商检工作的指示精神,结合我区具体情况,提出如下意见:
一、各级政府要加强边贸工作的领导,在“通贸兴边”工作中积极支持搞好边贸商品的检验工作,各边贸经营部门和出口商品生产企业要认真贯彻“以质取胜”的外贸发展方针,增强商品质量和市场竞争意识,把提高商品质量作为发展边贸的长远战略措施来抓,杜绝“假、劣、冒”商品在边境进出。如发现“假、劣、冒”商品,要在当地政府统一领导下,由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严格查处。
二、采取多种形式,广泛宣传《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以下简称
《商检法》)和《实施条例》,加强边贸进出口商品的检验和监督管理;当前检验把关的重点是假冒伪劣商品,涉及安全卫生的项目和大宗货物。要使各边贸公司、生产企业特别是从事边贸的个体户都熟知从事边贸该做什么,不能做什么,增强法律和质量意识,自觉遵守有关规定,树立守法致富、以质取胜的观念。
三、在贯彻执行
《商检法》和《实施条例》中,对目前我区边贸商检工作,可按照自治区商检局、边贸局联合颁发的《关于贯彻执行国家商检局〈边境贸易进出口商品检验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实施检验。各边贸经营部门都要按此通知要求,向商检机构办理进出口商品的报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