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自治区人民政府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发布日期:2010年6月21日,实施日期:2010年6月21日)废止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做好
农村基层计划生育工作人员“农转非”问题的通知
(1993年12月2日 桂政发〔1993〕100号)
根据《
国务院批转国家计生委等部门关于解决农村基层计划生育工作人员“农转非”问题意见的通知》(国发〔1993〕41号)中关于“在‘八五’期间,一次性为全国每个乡(镇)解决一至二名计划生育工作人员的‘农转非’问题”的精神,结合我区的实际情况,现将做好我区农村基层计划生育工作人员“农转非”工作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解决部分农村基层计划生育工作人员“农转非”的指标适用范围为:经县级人民政府批准正式聘用、在岗的计划生育专职人员。
二、农村基层计划生育工作人员办理“农转非”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坚持四项基本原则,拥护改革开放,热爱计划生育工作;工作积极,作风正派,熟悉计划生育政策,胜任计划生育宣传、技术、统计等业务中的某一项工作。
(二)年龄二十五岁以上,从事专职计划生育工作八年以上,或在老、少、边、穷等艰苦地区从事专职计划生育工作五年以上,并愿意继续从事计划生育工作的。
(三)在城市郊区和经济较发达地区的农村工作的,需具有高中文化程度;在边远山区的农村工作的,需具有初中文化程度。
(四)计划生育工作成绩显著,能完成计划生育人口控制指标。
凡符合上述条件,并参加过计划生育系统半年以上培训或获得县级以上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优秀党员等称号者,可在“农转非”指标内优先考虑。
三、解决部分农村基层计划生育工作人员“农转非”所需指标,由计划部门在国家下达的“农转非”总指标内统筹安排,单列专项下达。
四、审批程序:由各县(市)计划生育管理部门考核,经地(市)人事(或劳动)部门审核后,由地(市)计划生育主管部门审批,地、市、县公安、粮食部门凭计生部门审批文和计划部门核发的“农转非”许可证办理有关“农转非”具体手续。并报自治区计划生育委员会备案。
五、管理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