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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农村初级卫生保健工作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自治区人民政府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发布日期:2010年6月21日,实施日期:2010年6月21日)废止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
 关于进一步做好农村初级卫生保健工作的通知
 (1993年6月14日 桂政发〔1993〕59号)


  最近,国务院授权农业部公布取消四十三项农村达标升级活动,其中第二十九、三十、三十一、三十二、三十三等五项直接与卫生工作有关,其目的在于减轻农民群众的负担,我们必须坚决贯彻执行。但是,一些同志认为取消初级卫生保健等项达标活动,初级卫生保健可以不搞了,农村卫生工作也可以放松了,这是认识上的错误。取消此达标升级活动不等于不抓农村卫生工作。为了正确贯彻落实农业部的决定,进一步做好农村初级卫生保健工作,保护农民身体健康,促进农村经济的发展,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一九七七年第三十届世界卫生大会通过的“二000年人人享有卫生保健”决议,是全球性的战略目标,我国政府早在一九八三年就作出承诺,并把“二000年人人享有卫生保健”纳入了我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八五”计划和十年规划,作为各级政府和全社会的共同目标。
  初级卫生保健是实现“二000年人人享有卫生保健”的关键,包括了农村卫生的主要内容,是搞好农村卫生工作的纲。从试点经验表明,认真抓好农村初级卫生保健,对预防疾病的发生,提高农民健康水平,有着显著的效果。但不顾各地经济条件,操之过急,搞不切实际的“达标”升级的做法,则增加农民负担,必须予以取消。其他项目:包括卫生先进县、灭鼠、农村改水改厕、合作医疗等也是初级卫生保健工作中的主要组成部分,要继续落实。因此,我区今后的农村卫生工作仍然要以初级卫生保健为龙头,继续抓紧抓好。
  二、实施初级卫生保健是各级政府的重要职责,不能因为取消此达标活动就放弃实施初级卫生保健活动,而应本着对人民负责的精神,把初级卫生保健继续作为农村两个文明建设的大事来抓,切实加强领导,做好协调各部门工作。
  三、实施初级卫生保健要因地制宜,切忌一刀切。我区各地的情况差异很大,经济发展水平也不一致,要根据本地实际情况,正确引导,逐步实施。
  四、增加财政投入。当前农村卫生事业投入严重不足,是制约农村卫生事业发展的重要因素。卫生事业是社会公益性福利事业。因此,不能简单地把它推向市场,减少投入。现在一些地方对医疗卫生单位实行“半断奶”或“断奶”,这种做法必将导致当地卫生事业的萎缩,应引起重视,予以纠正。减轻农民负担不等于减少对农村卫生事业的投入。特别是要重视乡镇卫生院危房抢修、防保经费的落实和合理解决好乡村医生的误工补贴等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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