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自治区教委关于加强教育管理、保护教育事业健康发展意见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自治区教委
 关于加强教育管理、保护教育事业健康发展意见的通知
 (1993年11月23日 桂政办〔1993〕164号)


  最近,我区一些地方和单位由于对教育战略地位的重要性认识不足,出现了不少把学校和学生作为推销各种商品、赚取利润的对象;随意吸收或辞退公办、民办(代课)教师;以各种借口和理由拒绝适龄儿童、少年入学,违反规定招收和使用童工;随意指令学校停课;乱摊派、乱收费、乱撤并校点等极不正常的现象。给学生上学、学校教育秩序和管理工作带来很多困难和问题,在人民群众中造成了不良的影响。自治区领导对上述问题十分重视,明确指示要坚决制止。自治区教委根据自治区领导的指示精神,结合最近出现的问题草拟了《关于加强教育管理、保护教育事业健康发展的意见》。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将此《意见》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关于加强教育管理、保护教育事业健康发展的意见

  近来在一些地方出现了干扰、破坏学校教育、教学工作的不良现象和违法行为,严重影响和干扰了学校的正常教育、教学秩序。为了切实加强教育管理,保护教育事业健康发展,落实教育的重要战略地位,根据自治区领导的指示,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严格按照国家教委关于中小学办校设点的有关规定,合理布局校点,保护中小学生就近入学。对已经建成的校点,不准以任何借口随意撤并。如确属不合理布点的学校,需要撤并的,必须经过教育部门论证,征求当地群众意见,取得一致看法后方可实施,但撤并时必须做好各方面的工作。
  二、切实保护学生受教育的权益,禁止各厂、矿、场、企业、个体工商业主招收使用童工;不准以不完成公购粮任务、不完成计划生育任务等为借口以及其他理由拒绝适龄儿童、少年入学。
  三、未经县级以上教育主管部门批准,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或指令学校停课、放假和抽调师生参加非教学活动。
  四、禁止和抵制社会各部门、单位向学校及师生乱摊派、乱收费、乱集资、“搭车收费”等不正之风。未经自治区物价部门审批同意,任何部门、单位不得向学校和师生摊派行政性、事业性费用(包括各种押金);不准巧立名目收取民办教师、代课教师转正、晋级的有关管理费、手续费、培训费等。


第 [1] 页 共[2]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