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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教育督导暂行规定》的办法

  (三)具有大专以上学历或同等学历,有十年以上从事教育工作的经历,熟悉教育教学工作业务。
  (四)坚持原则,作风正派,实事求是,遵纪守法,有一定威望。
  (五)身体健康,能坚持第一线督导工作。
  第十二条 督学应接受必要的培训。
  第十三条 教育督导机构应按照从当地实际出发,实事求是、合理安排的原则,实施对下级政府教育工作的督导和对教育行政部门、学校工作的督导。
  对下级政府教育工作督导的主要内容是:贯彻执行国家的教育方针、政策、法律、法规的情况;制定所辖行政区域教育发展规划及规划实施的情况;筹措教育经费和改善办学条件的情况;尊师重教,落实改善教职员待遇的情况;对整个教育带有方向性、全局性的有关问题进行调查研究,以保证教育目标的实现。
  对教育行政部门、学校工作的督导,应根据教育行政和学校工作的特点,围绕教育管理水平、办学水平和教育质量等重点问题,实施全面督导。
  第十四条 教育督导分综合督导、专项督导和随访性督导。由教育督导机关根据本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或上级督导机构的决定,有计划地组织实施。
  第十五条 教育督导机构和督导人员根据国家有关的方针、政策、法规和本办法实施督导,并享有以下权利:
  (一)对督导范围内的各项教育工作进行全面或单项检查、评估,对被督导单位进行现场调查。
  (二)召集或列席被督导单位的有关会议。
  (三)要求被督导单位提供与督导事项有关的文件、资料、档案并汇报工作。
  (四)对违反教育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行为予以制止。
  (五)向被督导单位通报督导结果,提出建议和意见,并可向社会公布。
  第十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应尊重督导结果。督导机构或督学提出的意见和建议,被督导单位如无正当理由,应当接受,并采取相应的改进措施。必要时,督导机构可对督导结果落实的情况进行跟踪检查或复查。
  第十七条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为教育督导工作的开展提供必要的条件,保证工作所需的业务经费、设备和交通工具。应吸收督导人员参加有关会议,向他们提供有关文件和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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