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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教育督导暂行规定》的办法

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教育督导暂行规定》的办法
 (1993年7月3日 桂政发〔1993〕65号)

  第一条 为建立健全教育督导制度,加强对教育工作的行政监督,有效地促进教育事业的发展,根据国家教委《教育督导暂行规定》,结合我区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教育督导的任务是:对下级人民政府的教育工作、下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的工作进行监督、检查、评估、指导,保证国家有关教育的方针、政策、法规的贯彻执行和教育目标的实现。
  第三条 教育督导的范围是:中小学教育、中等师范教育、幼儿教育、特殊教育、职业教育和扫盲教育。九年义务教育是现阶段督导的重点。
  行使教育督导职权的机构要根据本级人民政府或同级教育行政部门的委托,对前款规定以外的教育工作进行督导。
  第四条 自治区、地(市)、县三级均设教育督导机构,统称为教育督导室。教育督导机构是本级人民政府授权,代表政府行使教育督导职权的行政职能机构。在同级教育行政部门内设立,受本级人民政府及其教育行政部门的领导,代表政府行使教育督导职权。
  三级教育督导室主要从整体上对教育工作进行监督、检查、评估和指导,不代替其他职能部门和业务部门的工作。
  第五条 自治区教育督导机构的基本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颁布的教育督导工作的政策、法规、规章及业务规范。
  (二)制定全区教育督导工作规划及有关教育督导评估的标准。组织协调全区督导工作;指导下级督导机构开展教育督导工作。
  (三)督导各地、市、县人民政府的教育工作及其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的工作。
  (四)向同级和上级人民政府及其教育行政部门报告教育督导工作的情况,提出建议。
  (五)组织培训督导人员。
  (六)组织开展有关教育督导的科学研究,总结、交流全区教育督导工作的经验。
  第六条 地、市教育督导机构的基本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和自治区规定的教育督导政策,按自治区制定的教育督导工作规划及业务要求,组织、协调本地区的教育督导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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