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鼓励回国的留学、进修人员及尚在国外学习的留学、进修人员在广西境内兴办企业。可以领办、自办、承包科研机构或各类企业,也可以用自己的专利、专有技术向广西境内各类企业投资入股,按有关政策给予优惠。
留学、进修人员用个人名义以外汇形式投资入股的,可享受外商投资待遇。
八、鼓励回国的留学、进修人员和尚在国外的留学、进修人员为广西引进外资、引进技术、引进人才。对在引进外资、引进技术、引进人才等方面做出突出贡献的留学、进修人员,由政府和引进单位予以表彰和奖励。对在引进工作中取得重大社会效益或经济效益的留学、进修人员,按有关规定予以重奖。
九、留学、进修人员从国外引进先进技术项目,有关方面应在能源、资金、原材料、关键设备进口等方面尽量给予优先保证。
十、鼓励和支持广西各类驻外机构以各种形式聘用尚在境外留学、进修的人员。
十一、对回国旅游、探亲、参观的留学、进修人员,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保证他们来去自由,允许办理多次往返出境、出国护照。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应予支持,并尽快给予办理有关手续。
十二、回国的留学、进修人员评定专业技术职称,不受岗位数额限制。获得博士学位的人员即由用人单位聘为副教授或相应职称;获得硕士学位的聘为讲师或相应职称。对有特殊成果的可破格评定相应职称。其他出国进修人员在进修、研究期间获得重大科研成果的,可参照上述原则和办法评定职称。
十三、优先安排留学、进修回国的中青年担任教学、科技、学术机构的负责人,并注意选拔适合担任行政工作的优秀人员进入各级领导班子。
十四、回国的留学、进修人员可在全区范围内自主选择职业和工作单位,不受人员编制的限制。有关主管部门、人事部门应为他们提供方便,尽快为他们办理手续。
十五、回国的留学、进修人员要求解决两地分居的,不受指标限制,有关部门要在半年内予以解决;其家属为农村户口的,可优先办理“农转非”手续。回国的留学、进修人员家属可以随迁,免交城市配套费;也可不转户口关系,其家属、子女的有关生活、学习、工作待遇与本地区科技人员的家属子女同等待遇。
十六、留学人员到广西工作,回国时除按国家已有的各项规定给予优惠外,对在国外正规大学(学院)注册学习毕(结)业和进修(包括出国进修、合作研究)、期限在一年以上(含一年)的留学人员,还可免税带进一定数额的个人自用电脑、传真机等学习、研究和其他工作用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