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自治区人民政府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发布日期:2010年6月21日,实施日期:2010年6月21日)废止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
欢迎出国留学、进修人员来广西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1993年5月19日 桂政发〔1993〕43号)
为了吸引各类出国留学、进修人员学成后来广西工作,充分发挥他们的技术专长和对外联系的积极作用,加快我区改革开放步伐,促进广西经济建设和各项事业的发展,特作如下通知:
一、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对所有愿意来广西工作的各类出国留学、进修人员,不管其原来在哪里学习和工作,不管其过去政治态度如何,一律欢迎并给予妥善安排。
二、本通知适用范围包括:(一)公费或自费出国攻读学位的人员。(二)出国学习的进修人员及访问学者。
三、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设立“回国留学人员专项科研基金”,用以支持回国留学、进修人员的科研及技术开发活动。科研基金的经费来源,由自治区教委和自治区科委分别筹措并争取机关、企事业单位及国外友好机构、人士的捐赠、资助。科研基金由自治区教委和自治区科委分别管理。
四、凡在国外获得博士、硕士学位以及在国外进修期间获得重大科研成果的回国留学人员,回国后到我区从事科技工作的,可向自治区教委或自治区科委申请三至五万元的科研启动费。从其本人报到后提出申请之日起,两个月内拨给。
五、对从区外来广西工作并决定定居的留学、进修人员,由用人单位一次性发给安家费人民币五千至二万元。
六、建立广西博士后及回国留学人员流动工作站。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委托自治区教委、科委筹措资金,在广西选择若干个已有相当学术水平和实验能力的研究室(中心),进行重点扶持;自治区计委在两年内拨出专项经费四百万元,为这些实验室(中心)增购设备,改善实验条件,用三年时间,建立起若干个开放型、高水平的博士后及回国留学人员流动工作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