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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鼓励职工学习外语、提高外语水平有关问题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自治区人民政府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发布日期:2010年6月21日,实施日期:2010年6月21日)废止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
 鼓励职工学习外语、提高外语水平有关问题的通知
 (1993年5月15日 桂政发〔1993〕41号)


  为适应对外开放和经济发展的需要,鼓励广大职工学习外语、提高外语水平,在我区形成自觉学习和应用外语的风气,自治区人民政府决定从一九九三年八月起,在全区范围内强化外语教育,并对自学外语、经考核合格者发给外语津贴。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对通过自学掌握一门外语,经考核达到规定水平者,每月发给十五元的外语津贴;多掌握一门外语多发一份津贴,依次类推。
  属外语专业毕业的人员,其掌握的第二外语经考核达到规定水平的,也同样享受外语津贴。
  二、外语水平考核的语种、方法及对象。
  (一)考核语种:目前暂定英、法、德、俄、日、泰、越语。英语每年考两次,其他语种每年各考一次。
  (二)考核形式:笔试和口试相结合,口试着重考核听、说能力。考核顺序为先笔试,笔试合格再进行口试。两项考核均合格者,由自治区教委、科委、人事厅、科干局联合发给合格证书。凭证书申请外语津贴。
  (三)考核对象:区内各级党政机关、国有和集体所有制的企事业单位以及大专院校、中专和中、小学的在职职工。
  一九八五年以来出国留学获博士、硕士等学位后归来的非外语专业或留学于与原学外语不同语种国家的外语专业毕业的在职职工,可免于考核,直接申请领取外语津贴。
  三、外语津贴经费来源。属财政拨款的行政、事业单位,由本单位从财政下达的年度经费预算中开支;属企业单位、自收自支的事业单位和减拨事业费已到位的科研单位,由本单位自行解决。
  外语水平考核工作委托自治区有关部门负责,其具体办法另行通知。
  四、强化外语教育,加快培养有较高外语水平的人才。
  (一)南宁、柳州、桂林、梧州、北海五市的小学均要开设外语课程;其他县(市)的小学,有条件的,也应开设外语课程;暂时无条件开设外语课程的,要积极创造条件。争取三至五年内全区县城以上的小学都能开设外语课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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