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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扩大区属普通高校办学自主权若干问题的通知

  (三)在不增加国家事业编制和财政拨款的前提下,学校可自行设置校内科研机构和确定专职科研人员编制,也可不受编制限制聘请客座研究人员。
  四、关于事业费和基建投资问题
  (一)学校在定规模、定编制,执行国家工资政策法规和实行工资总额包干的前提下,可试行结合本校实际情况及工作需要的校内分配办法、津贴标准和奖励政策。校内奖励金额和津贴等工资性支出,不受额度限制,发放金额超出有关“工资调节税”文件规定的,要照章交税。伤残抚恤、遗属生活困难补助,由学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对特困户的补助,超国家规定标准部分,由学校自行决定。
  (二)学校可根据系科、专业、地域的不同,在自治区规定的幅度内自主确定各类学生的收费标准;有权按国家规定的用途,对学校的预算内、外资金实行统一管理,统筹安排使用。
  (三)招收计划内委培生所收的费用,全部纳入单位预算内管理,用于补充正常教育经费;财政将正常安排的相应比例的计划内委培生经费改为专项经费,用于改善高校办学条件。
  (四)除需国家或自治区平衡资金、物资的基建计划外,学校利用自有资金建设的住宅类别(一、二、三、四类)由学校根据本单位的具体情况自主决定。
  五、关于教师专业技术职务评聘问题
  学校经自治区教育主管部门批准,有权评聘中级专业技术职务。条件具备的本科院校,经自治区主管部门批准有权评聘相当于副高一级专业技术职务,并可依据教学、科研任务和师资队伍建设的需要,在自治区核定的专业技术职务限额外,评聘少量本校承认的具有副高一级专业技术职务资格的人员,这部分人员增资所需经费由学校自筹解决。
  六、关于高校的对外交流与合作问题
  在严格执行国家和自治区有关法律、法规、政策的前提下,学校可直接与国外、境外的高校和科研机构建立并扩大教育、科技交流与合作关系。经上级有关部门批准的学校,有权自行招收录取国外和境外自费进修人员或举办短期培训班,收费标准按国家和自治区规定的幅度自行确定。条件具备的学校,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可接受国外、境外友好团体和个人的资助,联合开办一些专业或研究生班、一些专业的短期培训班;按平等互利的原则,可在国外、境外办学。根据自治区教育主管部门的委托和有关规定,学校可自行审批自费出国留学人员。
  七、关于教学改革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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