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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扩大区属普通高校办学自主权若干问题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
 扩大区属普通高校办学自主权若干问题的通知
 (1993年2月20日 桂政发〔1993〕14号)

  一、关于招生和毕业分配问题
  (一)在全区招生计划指导下,学校可在年度本、专科国家任务招生计划总数内安排一定的比例招收计划内委培生。在招生结束后,学校需将招生计划、招生名册报自治区教委、计委、人事厅备案。
  (二)在全区高教事业发展计划宏观调控下,经自治区有关部门批准,学校可根据需要与可能,通过全国普通高校统一招生考试,适当扩大招收单位委培生,可从参加普通高校招生统一考试的考生中录取一部分进入本校成人教育学院(班)学习,学习成绩合格者国家承认学历,毕业后自谋职业。学校可与区外高校实行联合办学,培养我区急需的短线专业和空白专业的人才。
  (三)在年度研究生招生计划数内,学校可根据实际确定在职研究生、定向研究生的比例。可依托区外高校具有硕士和博士学位授予权的学科、专业举办研究生班。在完成国家招生任务和保证培养质量的前提下,可根据我区需要,招收符合国家录取标准计划外委托培养、学校自筹经费研究生和自费研究生,并报有关部门备案。
  二、关于办学和专业设置问题
  (一)在全区高校布局规划指导下,有条件的高校可在急需人才的地区设立教学点或举办二级学院,实行异地办学。办学经费、办学条件由当地人民政府和学校筹措解决。
  (二)在全区统筹专业布点的原则下,学校可根据学科发展、社会需求及自身条件,依照国家教委制定的高校专业目录,撤销旧专业,压缩长线专业,合并相近专业,拓宽专业口径,调整专业方向。设置新专业,需报自治区教育主管部门审批。
  (三)学校经自治区批准可举办多种形式的成人学历教育,录取的学员需符合高等成人学历教育有关招生政策规定。在完成国家学历教育事业计划和办学条件允许的前提下,按学校现有专业范围举办的各种成人非学历教育培训班,由学校自定,报自治区教育主管部门备案。
  三、关于机构设置和人事调配问题
  (一)除中央、国务院和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明确规定必设的机构外,学校有权依据实际需要,在经核定的各级机构设置数额、编制限额和干部职数内,自行规定校内机构的设置、调整及人员配备(相当处、系一级的机构设置、调整必须严格按照自治区机构编制委员会规定限额执行),报自治区编制主管部门备案。
  (二)在自治区编制部门核定的编制总数内,学校可自主确定校内各类人员的调配和构成比例,有权任免处级及处级以下的干部(组织部部长、人事处处长除外);按有关政策规定,审批处级及处级以下干部和教职员工的区内调动及离退休手续,审办新干部、新工人的录用手续。学校调进急需的高级科技人员和接收获得硕士以上学位有较高水平的人员,经自治区教育主管部门批准,可不受学校编制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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