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口岸管理费的征收办法
(一)进出口货物的口岸管理费统一委托各口岸海关代收;其他口岸管理费直接由各地口岸办收取或委托口岸有关单位代收。
(二)各口岸收取口岸管理费要使用自治区财政厅统一制发的收费票据,收费票据由自治区口岸办向自治区财政厅申领后统一发给各口岸使用,使用后的票据统一送自治区财政厅核销。收费票据的具体管理办法由自治区财政厅、口岸办另行制发。
三、口岸管理费的管理
(一)口岸管理费收入属于预算外资金,应按自治区人民政府桂政发〔1988〕117号文件的规定,全部存入各级财政集中专户。为了适当集中部分资金用于重点口岸建设以及调剂使用,市(县)口岸办按年收入20%上交自治区口岸办,集中存入自治区财政厅专户,全额用于重点口岸建设,由财政监督,不得挪作他用。
(二)代收单位按月将代收的口岸管理费在月末后五天内划转当地口岸办,各地口岸办在月末后十天内按分成比例划转自治区口岸办,并填写《口岸管理费收支情况月报表》(见附件)报自治区口岸办。
(三)各地口岸办按1%的比例以每半年结算一次将口岸管理费代收单位的代理费回拨各代收单位。
(四)凡代收单位不按时划转口岸管理费,各市(县)口岸办可从回拨的口岸管理费代理费中扣罚万分之一的滞纳金;凡市(县)口岸办不按时划转口岸管理费,自治区口岸办可以停发收费票据。
(五)口岸管理费应按行政事业性收费进行管理,收费的立项及收费标准的审定与调整按自治区人民政府桂政发〔1991〕108号文的规定进行管理。在实施收费前,由自治区口岸办统一向自治区物价局申办行政事业性收费许可证,并接受物价部门监督检查,严格按本办法规定的收费项目、标准收费。
四、口岸管理费的使用
口岸管理费作为我区各口岸基础设施建设和口岸管理的专款,主要用于:(一)补充口岸建设、维修、更新改造口岸设施资金不足,要占80%以上;(二)培训口岸管理人员;(三)开展共建文明口岸活动;(四)补充各口岸办因行政编制不足需要解决的事业编制人员经费;(五)补充口岸业务经费;(六)不得作为生活福利奖金发放。
各口岸的口岸管理费的使用要按照财政管理制度规定编制预、决算计划报送自治区口岸办后统一报自治区财政厅,接受自治区财政厅及业务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五、本办法自一九九三年八月一日起实行,过去我区有关口岸收费的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均以本办法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