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自治区人民政府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发布日期:2010年6月21日,实施日期:2010年6月21日)废止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自治区
口岸办、物价局、财政厅拟订的广西壮族自治区收取
口岸管理费实施办法的通知
(1993年7月31日 桂政办〔1993〕115号)
自治区口岸办、物价局、财政厅拟订的《广西壮族自治区收取口岸管理费的实施办法》已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广西壮族自治区收取口岸管理费的实施办法
为了促进我区口岸建设,加强口岸管理,以适应对外贸易和对外交往不断发展的需要,从一九九三年八月一日起,在全区口岸正式收取口岸管理费。为了更好地做好全区收取口岸管理费工作,我们制订了《广西壮族自治区收取口岸管理费办法》如下:
一、收费范围和标准
(一)进出口货物口岸管理费。经我区沿海、内河、铁路、公路和航空口岸进出口的正常贸易货物(包括国贸、地贸、边贸货物),按报关货物总额向货主收取口岸管理费。其中,报关货物每吨货价值在二千元以上的(不含二千元),收取货价总值1‰的口岸管理费;报关每吨货价值在二千元以下的,收取货价总值2‰的口岸管理费。
(二)入境运输工具的口岸管理费。对进入我区口岸的中、外籍旅游船,五千重吨以上的每艘次按五百元收取,五千重吨以下(含五千重吨)的每艘次按三百元收取。对进口废钢船按其价值的1‰收取。对进入我区边境口岸的车辆,货车按每吨位二元收取,客车按每十个座位收取二元(不足十个座位按十个座位算)。
(三)出境旅客口岸管理费。通过航空口岸出境的旅客按每位十五元收取;通过水运、铁路、公路口岸出境的旅客按每位十元收取。
(四)对来料加工的进口原材料免征口岸管理费,对来料加工后的出口货物按工缴费的5‰收取口岸管理费;经梧州口岸进口的用于出国人员国外买单、国内提货的货物免征口岸管理费。
对捐赠给国家机关、文教卫生、科研和社会福利等行政事业单位的非生产、贸易性物品,以及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进口的物品,免征口岸管理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