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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明确自治区直属各行政企事业单位住房资金由自治区财政厅管理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自治区人民政府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发布日期:2010年6月21日,实施日期:2010年6月21日)废止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明确自治区
 直属各行政企事业单位住房资金由自治区财政厅管理的通知
 (1993年6月27日 桂政办〔1993〕95号)


  为了搞好自治区直属单位住房资金的筹集、使用和管理,经自治区人民政府研究,决定自治区直属各单位和中央驻桂单位住房资金由自治区财政厅代管理,切实保证区直住房建设。为此,在南宁市(不含市管两个县,下同)范围内的自治区直属各单位(含所属行政、事业、企业单位)和中央驻邕单位的住房资金统一由自治区财政厅代管理;在南宁市以外的自治区直属单位和中央驻邕以外的单位的住房资金委托当地代管。自治区财政厅对住房资金的管理,要在自治区直属单位房改领导小组的领导下,实行单独核算,专户存储,专款专用,保证住房建设用款,不准挪作他用和平衡预算,并接受自治区直属房改办的监督、协调和仲裁。各单位的住房资金由自治区财政厅管理后,其所有权仍归各单位不变。具体管理办法,请自治区财政厅商区直单位房改办制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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