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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粮食购销价格放开后农业税征收工作问题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自治区人民政府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发布日期:2010年6月21日,实施日期:2010年6月21日)废止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
 粮食购销价格放开后农业税征收工作问题的通知
 (1993年5月1日 桂政办〔1993〕50号)


  我区粮食购销和价格已经放开,为了进一步搞好农业税征收管理工作,确保国家财政收入,现对农业税征收工作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对农业税的征收仍实行“实物征收、货币结算”的办法。对缴纳粮食有困难的纳税人,可以改征代金,具体由市、县人民政府确定。
  二、对征收农业税的粮食实物,由粮食部门统一代征,负责接收入库。财政部门付给粮食部门入库总金额5‰的代征费用。征收的粮食要保证质量。
  三、财政部门和粮食部门结算农业税粮食实物价款,按照同品种的同等质量,按当月粮食部门在当地市场实际收购加权平均单价结算。农业税折征代金的计税价格,比照上述农业税征收粮食实物结算价格办理。具体办法由市、县人民政府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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