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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平抑粮油价格、稳定市场的紧急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停止执行部分政策措施的通知》(发布日期:2002年5月29日 实施日期:2002年5月29日)停止执行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
 关于平抑粮油价格、稳定市场的紧急通知
 (1993年12月29日 桂政发〔1993〕110号)


  根据国务院12月25日召开的部署平抑粮油价格问题的紧急会议精神,为了发挥国有粮食企业主渠道作用,做好平抑粮油价格,稳定市场工作,以确保明年各项改革方案的顺利出台和国民经济的持续、快速、健康发展创造宽松的环境,现对我区平抑粮油价格,确保市场稳定,特作如下通知:
  一、粮油销售价格从今年十二月底起到明年春节前要迅速降低到以下水平:
  粮食:国务院关于平抑粮油价格会议决定,大米主产区早籼标二米零售价每50公斤不得超过65.00元。鉴于我区是粮食调入区,从外省调入粮食需要开支运杂费,因此,决定我区早籼标二米零售价每50公斤掌握在68.00—70.00元,其他粮食品种的价格继续实行随行就市,依质论价,优质优价的原则。但也要保持价格的相对稳定。
  粮油问题,我区早已放开,随行就市,不再挂牌。但也要保持粮油价格的相对稳定。
  粮食品种价格凡低于上述标准的,仍按原价执行,不得乘机涨价。
  二、发挥国有粮食部门的主渠道作用,保证粮油市场供应。各级粮食部门要带头平抑粮油价格,不得惜售,不得脱销。要及时组织货源,努力搞好粮油加工和调运工作,及时抛售。在货源组织上,各地先从现有的周转库存组织加工,不足者再从本市、县的专储指标中解决。动用多少专储粮,由自治区粮食局负责调度。要重点抓好区辖市、水淹区和贫困地区的粮油供应工作,大中专院校的食堂要按批发价供应,确保粮油市场的稳定。
  三、加强粮油市场管理和监督。国有粮食部门要按照涨价前规定的价格进行收购,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抬价抢购粮油。在今年12月31日前,必须在所有国有粮店公开挂牌销售,使降价的目标到位。其他渠道的粮油零售单位和商贩必须按规定的粮油价格明码标价销售。工商、物价、粮食部门要进行检查监督,对拒不执行国家规定的单位和商贩,要进行严肃处理。坚决取缔无照经营。对不具备经营粮油批发业务的单位和商贩,要吊销营业执照。
  四、在平抑粮油价格中,要严禁哄抬粮油价格囤积居奇,牟取暴利。严禁徇私舞弊,搞转圈粮、卖大号等非法行为,对此,各地要采取有效措施,如有违反,要严肃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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