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
公布第二批取消和制止不合理收费项目的通知
(1993年12月2日 桂政发〔1993〕99号)
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公布第一批取消和制止不合理收费项目的通知(桂政发〔1993〕94号)发出后,各级政府及各部门进一步开展了对各种收费项目的清理,取消和制止了一批利用职权和垄断地位巧立名目乱收费的项目。按照自治区党委的部署,现决定将各地各部门清理出来的第二批不合理收费项目一百七十八项予以公布,并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继续抓好本地区、本部门治理乱收费工作。各级政府及各部门领导干部要充分认识到这项工作的艰巨性和紧迫性,抓紧时间继续进行清理和处理,务必在今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前基本上把各种不合理收费取消。
二、各级监察、财政、物价、审计等部门要切实加强收费监督检查工作,除自治区人民政府公布取消和制止的不合理收费项目必须严格执行以外,凡属自治区党委办公厅、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治理乱收费的规定(桂办发〔1993〕32号)中明确停止的八种乱收费都必须坚决纠正和制止。
三、做好整章建制工作。今后,除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或自治区财政厅、物价局联合审批收费项目及标准外,其他部门和自治区以下各级政府均无权审批收费项目和标准。对继续越权审批收费项目或擅自扩大收费服务和提高收费标准的单位,要追究领导的责任。各级财政、审计部门要加强对各项收费的财务管理和监督,严格执行“收支两条线”,属于行政性收费要全额上缴同级财政,支出由同级财政按规定拨款,事业性收费也要全额存入财政专户,支出由财政按照收费单位用款计划审批回拨。
第二批取消和制止的不合理收费项目
统计部门:
统计数字查询费
农机部门:
1、农机监理对驾驶员复训收费
2、农机中专定向自费生招生服务费
经委系统:
1、国有企业管理费
2、企业出国人员政审费
3、先进企业奖牌费
4、先进企业申报表收费
5、现代化企业证书费
计划部门:
1、基建项目咨询管理服务费
2、固定资产投资许可证年检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