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加强银行结算管理,严格结算纪律。各级政府和部门要支持、协助人民银行加强对结算的领导和管理,充分运用经济和行政手段,保证结算渠道的畅通。各专业银行的备付金率保持在5%以上,所有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都必须严格结算纪律,树立全局观念,不得以任何理由压票、随意退票和拒绝受理企业或对方银行的正常结算业务。不得利用银行汇票转嫁资金矛盾和为企业单位套取现金,不得因银行之间的业务竞争乱拉企业多头开户,放松管理和放弃结算监督,不得自行制定结算“土政策”和乱收结算手续费。各级政府和部门要支持银行按照结算制度办理结算,任何部门不得违反制度干预正常结算业务。同时,人民银行一、二级分行设立结算举报中心,对违反结算的问题,要认真查处,并按照《
违反银行结算制度处罚规定》给予经济处罚。对违犯结算纪律屡查屡犯或情节严重的,要追究当事人及有关领导的责任。
四、压缩一般贷款,集中资金保证重点资金需要。各级政府和部门要下决心支持银行压缩一般贷款,调整好信贷结构,严格按照“五优先”、“五从严”、“八不贷”的信贷政策,扶优限劣。各级银行要根据区别对待的信贷原则勤收勤放,不允许只收不放。具体是:在保证农副产品收购资金按规定及时足额到位,收购不打“白条”的同时,贷款要优先用于产品适销对路、经济效益好的企业;承担国家指令性生产任务、关系国计民生的企业;生产支农产品的企业;产品畅销、能较多回笼货币的企业;换汇成本低、出口创汇多的企业;重要能源、原材料生产的企业;拖欠棉花款、产品有销路的棉纺企业。对积极处理积压产品或压缩“三项资金”占用而发生临时亏损的企业,因发展生产、调整产品结构及开发新产品的资金需要,银行也要给予一定的支持。对经营性亏损没有扭转的企业和产品、未按国家规定进行自补流动资金的企业;换汇成本高的出口商品收购和国家产业政策严格限制发展的产业和产品,要从严掌握贷款。
对不按国家规定乱集资或拿钱去炒地皮、炒股票、做生意的企业;对被主管部门抽走资金或向其他企业和非银行金融机构转移资金的企业;对产品质次价高、不适销对路的企业和属于信贷原则“八不贷”的企业,银行不给予贷款。
按照以上原则,各级政府对保什么、压什么要开出清单,以利银行把握好资金投向,运筹调度资金,把有限的资金真正用到刀刃上。以能保持我区国民经济的持续稳定、高速、高效的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