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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缓解当前资金紧张状况保证重点资金需要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自治区人民政府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发布日期:2010年6月21日,实施日期:2010年6月21日)废止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
 缓解当前资金紧张状况保证重点资金需要的通知
 (1993年9月20日 桂政发〔1993〕84号)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当前经济情况和加强宏观调控的意见》(中发〔1993〕6号)下达后,我区各级政府和金融部门认真贯彻落实,强化宏观调控,已收到一定效果。但是,由于一九九二年下半年以来,各地通过资金拆借、绕规模贷款投向固定资产较多,最近,又出现全区性的企业存款大幅度下降和部分银行压票、退票或只收不贷的现象,资金供求矛盾显得更加突出,如不及时解决,势必影响我区经济持续、稳定发展。为缓解当前的资金紧张状况,集中资金解决我区经济发展必需的资金投入,特作如下通知:
  一、各级政府和各部门必须高度重视银行存款工作,发挥银行间接融资的主渠道作用。首先要稳定和保持城乡储蓄存款的增长势头,这是缓解资金紧张的关键。当前,各地要抓住银行上调利率的有利时机,大张旗鼓地开展储蓄宣传工作;各级银行和城乡信用社要改善服务态度,方便群众存款,有条件的地方,扩大代发工资业务,努力增加资金回笼。下半年是农副产品收购旺季,各地要在不向农民打“白条”的同时,动员农民储蓄。银行要扩大转帐结算业务,积极推广使用大额定期转帐存单,减少现金投放。为扭转企业存款急剧下降局面,各地要帮助、督促企业催收贷款,严格禁止各种非法集资,防止资金“体外循环”。
  二、加强现金管理,压缩单位库存现金,增加货币回笼。各级政府和部门要支持银行严格执行现金管理规定,不准随意放宽现金管理。银行要加强柜台监督,严格大额提取现金审批制度。除正常的工资支付外,一次性提取现金五万元以上的,必须经过开户银行专柜审查,凡不符合《现金管理暂行条例》规定支取现金的,不得付现金。企业单位开立的辅助帐户,一律不得办理现金支付。要重新核定单位合理的库存现金限额,对超限额的库存现金,必须及时送存银行。对现金收付量大的单位,银行要主动做好上门服务。所有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都不得以放松现金管理为手段,争抢单位存款。对违反规定的,一经查出要严肃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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