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重申对商品和收费实行明码标价制度。各地物价部门要进行检查,对不实行明码标价和实际售价超过明码标价的,要按照有关规定进行查处。
(三)加强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的立项审批权,集中在中央和自治区两级,其它各级人民政府无权制定收费项目。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各地要严格按规定执行,不得擅自调整。要认真实施行政事业性收费年审制度,通过规范化管理,促进收费秩序好转。物价、财政部门要分期分批向社会公布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接受社会监督。
(四)加强对房地产价格的管理。对实行国家定价的基准地价、居民商品住宅价格和建筑取费,要严格按国务院有关规定执行,禁止低价批租土地,高价炒卖商品房。自治区物价局要会同有关部门尽快制定出我区房地产价格管理实施办法。
(五)认真执行粮食收购保护价政策和“三挂钩”兑现办法以及农业生产资料最高限价规定。要加强对农村用电的管理,自治区物价局要会同有关部门尽快制定和完善我区农村电价管理办法。坚决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涉及农民负担项目审核处理意见的通知》(中办发〔1993〕10号)和《
广西壮族自治区农民负担管理条例》,切实减轻农民负担。
三、采取必要的行政措施,控制物价过快上涨
(一)合理把握价格改革力度。地方人民政府管理的价格今年内不再提高,已经决定下半年出台的调价项目(包括服务收费项目),如民用燃料、自来水水费、地方办电电价、市内公共交通票价和其它价格等,也要从大局出发,今年内暂不出台。
(二)有关部门准备出台的经济改革措施,凡可能对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必须会同物价部门共同研究,采取必要的配套措施,最大限度地减少对市场物价的冲击。
(三)建立和完善对放开价格的调控。对价格管理权限已经下放给企业的重要商品,要建立提价备案制度。提价时,企业须向当地政府和物价管理部门备案,并说明提价理由、提价幅度和出台时间。对已经放开的重要商品价格和收费,要建立定期审价制度。
(四)加强市场物价监测。物价部门和统计部门要加强对市场物价监测,分析预测市场物价走势,适时向政府提出调控物价的对策和建议。
(五)加强对物价工作的领导。各级人民政府要加强对物价工作的领导,把物价工作摆上重要议事日程,及时研究解决物价工作中出现的新问题。各部门要支持物价部门开展工作。物价工作必要的经费应予保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