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自治区人民政府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发布日期:2010年6月21日,实施日期:2010年6月21日)废止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贯彻国务院关于积极稳妥地
推进物价改革抑制物价总水平过快上涨的通知
(1993年9月18日 桂政发〔1993〕83号)
为了贯彻落实《
国务院关于积极稳妥地推进物价改革抑制物价总水平过快上涨的通知》(国发〔1993〕60号)文精神,积极稳妥地推进我区价格改革,加快建立和完善新的价格形成机制和价格调控体系,把我区的物价上涨幅度控制在各方面可承受的范围内,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采取各种经济手段平抑市场物价
(一)加快生产和流通发展,增加市场有效供给。切实加强农业生产,尤其是城市的副食品生产。对发展粮食及副食品的现行有效政策措施一定要稳定。对日用工业品中的短线产品,在资金、电力、运输等方面要优先安排。要进一步发挥国营商业部门在商品流通中的主渠道作用。
(二)建立和完善价格调节基金。各地、市已经建立了价格调节基金的,要充分发挥作用;尚未建立价格调节基金的地、市要尽快建立起来。粮食风险基金,自治区物价、财政、粮食部门要按照国务院和自治区有关规定尽快制定具体的实施办法。各级人民政府为平抑市场物价已经安排的财政补贴,不得减少。
(三)建立重要商品储备制度,通过商品吞吐平抑价格。各级物价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向政府提出建立重要生活必需品储备制度的意见。粮食要按照自治区有关规定进行储备。食油、肉、蛋、糖和其它主要商品,各地也要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储备。哪一级储备,费用由哪一级解决。
(四)加强价格信息引导。各地各部门要加强价格信息服务工作。自治区物价局要在全区建立健全价格信息网,并定期向社会发布价格信息,正确引导商品生产、流通和消费。
二、采取法律手段,加强对价格的管理
(一)严格实施一九八七年九月十一日国务院发布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管理条例》和国务院、自治区有关的价格法规和规章。必须依法开展价格的经常性检查和大检查。对联手提价、压价和拒销等行为要加以制止,防止价格垄断的出现和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