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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放开粮食购销价格的通知[失效]

  四、解决好粮价放开前的平价粮油库存粮权归属及陈粮处理问题
  (一)放开前的平价粮油库存,属中央、自治区的库存,粮权归中央、自治区;属市、县的库存,粮权归市、县。粮权归属划清后,平价粮油库存仍由粮食企业代管的,其利息、费用从这次粮价放开时间算起,参照中央专储粮的利息费用补贴标准,分别由同级财政核拨,实行包干使用。今后哪一级需要推陈储新进行轮换的,所发生的新旧品种品质价差及轮换费用,就由哪一级财政负责拨给代管企业。
  (二)粮价放开后,国有粮食企业根据经营情况,需要向国家借用现有库存平价粮的,可以划出一定数量给予铺底周转,以后归还。其利息、费用由企业负担。
  (三)粮价放开后,对平价粮库存中存期三年以上,品质下降的陈粮需要降价处理的,由粮食、财政部门共同核定处理,所发生的亏损由同级财政负担。
  五、转换企业经营机制,增加国有粮食企业活力
  (一)放开粮价和粮油经营后,国有粮食部门仍然要起到主渠道作用,并对粮食供应起保证作用。各级粮食行政管理机构仍然保留,但人员要随职能转变而精简并实行政企分开。基层粮管所的隶属关系,仍由粮食部门统一管理,其资产属国家所有,禁止任何部门、单位平调和挤占挪用。
  (二)粮价放开后,各级财政对粮食行政管理人员和粮食储备费用继续给予补贴,考虑到粮食企业转换经营机制要有一个过程,在经营过程中有困难的可通过减免税的办法解决。
  (三)对国有粮食企业除饲料生产经营继续执行现行政策以外,对经营的粮油和复制品给予三年免征所得税(或利润)的照顾。同时,各级政府可视企业困难情况决定其他经营税利的减免。所减免的税利主要用于扶持粮食企业发展生产、兴办实业。
  (四)支持粮食企业加快基础设施建设。粮价放开后,对中央每年下拨的简易建筑费、超储存费用以及其他专项资金仍继续安排给粮食部门。基本建设计划、技改、银行专项贷款指标等给予优先安排。对新建和改建的仓储等设施,免征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及配套费。允许国有粮食企业从销售收入中提取1.5%计入成本,专项用于粮食商业网点维修、更新改造和市场建设,并免交能源交通建设基金和预算调节基金。
  (五)粮价放开后,粮食企业的粮油商品贷款、储备粮贷款以及开展多种经营的资金,银行部门要继续给予优先安排,保证正常经营的需要。粮食经营贷款继续执行中央规定的各项优惠利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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