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取消自治区对市、县现行的粮食购、销、调包干办法,粮食购销平衡由各地根据实际情况自行调节。粮价放开前各地借销自治区的粮食要如数归还。
(六)粮食销售价格放开后,本着国家、单位和个人共同负担的原则,对职工按带0.7瞻养系数每人每月补贴三元五角,大、中专学生、民办教师、城镇优抚对象每人每月补贴二元五角。具体补贴范围和补贴资金渠道由有关部门另行通知。
二、增强政府对粮食市场的调控能力
(一)建立健全粮食储备制度。为了保障供应,稳定市场,安定人心,在粮食购销放开后,必须建立粮食储备制度。自治区、市、县(市)政府要分级储备,分级管理,分级负担费用。全区储备总量不少于八个月销售量,由自治区下达指令性计划,各级政府必须保证执行。自治区一级储备三个月,区辖市储备五个月,缺粮县储备五个月,其他县储备四个月。具体储备计划由自治区粮食局提出,储备费用及轮换差价损失参照中央储备粮的补贴办法由同级财政负担。
(二)各级政府要建立粮食风险调节基金制度。调节基金来源从各级财政因粮价改革减少的粮食补贴支出和粮食“三挂钩”物资差价款,以及行政事业单位收费提成等渠道解决。调节基金由财政部门管理,专户储存,同级政府批准使用,主要用于平抑市场粮价。
(三)培育和完善粮食市场,各级政府要组织有关部门多渠道筹集资金积极发展粮食初级市场;要积极创造条件,在大中城市和交通便利的粮食主产区、集散地筹建区域性粮食批发市场。建设粮食市场所需土地应优先安排并给予一定的优惠政策,粮食市场由各级工商、物价和粮食部门共同管理,逐步完善粮食流通秩序。
(四)管好批发,搞活零售。粮油批发业务以国有粮食企业经营为主,其它粮食经营者以零售业务为主。对具备必要的资金、场地、仓储设施、粮食库存达到其月平均批发量两个月以上的企业,经县级以上粮食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实发给营业执照后,可以从事粮油批发业务。
三、妥善解决国有粮食企业历年政策性亏损挂帐问题
以这次粮价放开为时限,粮食企业历年的政策性亏损和财政应拨未拨的其他补贴款挂帐,坚持“谁挂帐,谁负担”的原则解决。各级财政、粮食部门要对现有挂帐进行认真清理,属政策性亏损和财政应补未补造成的挂帐,各级财政要在粮价放开后三年内逐年弥补。属于企业经营不善造成的亏损挂帐,由企业自行消化。挂帐所占用银行贷款,实行单独列帐,银行不加息、罚息,在财政未拨补期间,由同级财政或粮食企业负担利息。对历年发放收不回的粮食预购定金、化肥,各地要采取措施积极催收,对个别特殊情况确实收不回的,经当地政府审查核销,核销损失由同级财政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