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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放开粮食购销价格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自治区人民政府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发布日期:2010年6月21日,实施日期:2010年6月21日)废止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放开粮食购销价格的通知
 (1993年1月29日 桂政发〔1993〕7号)


  为了促进我区粮食生产,使农业向高产、优质、高效方向发展,推动国有粮食企业转换经营机制,搞活粮食流通,减轻财政负担,更好地促进国民经济发展迈上新的台阶,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快粮食流通体制改革的精神,结合我区实际情况,我区已有部份地、市逐步放开粮食经营和价格,另外部份地区正在做放开经营的准备。现将放开粮食购销价格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开放粮食购销价格和经营
  (一)取消对农民的粮食定购任务和“三挂钩”政策,粮食收购随行就市,按质论价。在市场粮价过低时,国有粮食企业经当地政府批准应采取一定的保护政策,由此发生的亏损从粮食风险基金中开支。
  公粮(农业税)继续征收实物,由财政部门委托粮食部门代征,并付给代征费用。由市、县财政部门与粮食部门按市场粮价依质论价结算。
  粮食价格放开后,国家安排的“三挂钩”化肥、柴油,仍用于扶持农民增加粮食生产。
  (二)取消城镇居民定量口粮标准和供应指标,粮食销售价格随行就市,按质论价。如遇市场粮价上升幅度过大等特殊情况,由各级政府运用储备粮投放市场,平抑市价。
  (三)农村缺粮户的口粮,由粮食企业按市场价格供应。对有困难的农户由国家给予适当增加补贴。
  1、农村“二户二属”口粮补贴,由民政部门负责安排,同级财政负担。
  2、水库移民口粮价差补贴,分别情况解决:属于在建水库工程的移民,投产前由工程单位从工程投资的水库移民安置经费中安排;已建成投产的中央和自治区垂直管理的水电站移民,由水电企业从库区维护基金专项经费中缴给自治区财政统一安排;地区管理的水电企业缴地区财政局安排;其他水库移民和边民的补贴资金,由所在市、县解决,个别市、县有困难的,由自治区适当补助。
  3、水源林区自治区保护区的林农口粮价差补贴,由市、县财政给予补贴,具体由林业部门安排落实。
  (四)军供粮油的供应办法和价格,按现行规定不变,对代理经营的国营粮食企业,由自治区财政按规定给予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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