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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地区一级财政和完善市管县财政管理体制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建立
 地区一级财政和完善市管县财政管理体制的通知
 (1993年1月28日 桂政发〔1993〕5号)


  为了加快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的步伐,进一步理顺自治区与地、市、县的财政分配关系,充分调动地、市一级当家理财的积极性,促进地方经济更好更快的发展,根据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下放权力若干问题的规定》(桂发〔1992〕31号),决定从一九九三年起,建立地区一级财政和完善市管县财政管理体制。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改革与完善财政管理体制
  按照“统一领导,分级管理”和事权与财权相统一、权责利相结合的原则,在现行财政管理体制不变的情况下,自治区财政将各地、市所属县(市)的财政收、支包干基数,上交包干基数与固定补助包干基数划转给地、市管理。地、市对所属县(市)的财政收、支包干基数,上解比例、固定补助是否调整,由地、市自行决定。
  二、几项具体规定
  (一)适当增加地区一级的机动财力
  1、各地区本级与所属县(市)的收入增长实行挂钩奖励,按一九八八年至一九九0年三年平均数打进基数,相应增加各地区的固定补助或减少地区上解自治区的数额。
  2、建立地区一级财政后,按原有财政体制,各地区所管的上缴县上缴与补贴县固定补贴相抵后为地区上缴基数或固定补贴基数。按此计算,补贴地区的原上交县(市)的递增上交免交自治区,留给地区使用。
  取消钟山、容县、荔浦三个县的固定补助。
  (二)调整包干范围,下列专款下放给地、市管理,由地、市再分配给所属县(市),并列入包干基数。
  1、部分因粮食提价后给职工发放的补贴;
  2、部分小型农田水利和水土保持补助费;
  3、一九八五年以后中央核定的政法系统、人武部增人、军队转业干部经费;
  4、部分抚恤救济费;
  5、部分卫生专项经费;
  6、部分教育专项经费。
  以上各项专款下放数额,由自治区财政厅商有关主管部门提出方案,报自治区人民政府审定后下划。下放给各地市管理的专款,必须确保专用,不得挪作它用。
  (三)预、决算的审批。按照《国家预算管理条例》有关预、决算的审批程序,自治区财政只审核到地、市,县(市)的由地、市财政审核。地、市一级的总预、决算草案,经自治区财政厅审核后,属市管县的报市人民政府审定,由市人民政府提请市人民代表大会或者根据市人民代表大会的决定提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查和批准;地区的报地区行署审定后,由地区行署提请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派出当地的机构审查和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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