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凡110千伏及以上过境输电线路,一律按县行政区域划分,并由该县供电局(公司)承包管理。做到县包片,乡包段,护线员报杆,层层签订合同。35千伏线路由各县电力部门组织护线工作,可参照本意见执行。
(二)保护范围:杆(电杆)、塔(铁塔)、基础、护坡、排水沟、拉线、引下线接地装置、导线、避雷线、金具、绝缘子、登杆塔的爬梯和脚钉以及拦河线(包括该线上的各种部件)。
(三)保护区:导线边线向外侧延伸(10千伏边线向外延伸各5米,35千伏及110千伏两侧边线向外延伸各10米,220千伏两侧边线向外延伸各15米,500千伏两侧边线向外延伸各20米)所形成的两平行线内的区域为防护区域。
(四)群众护线员责任:在重点地段上每人负责若干基杆(塔)范围内的安全工作,积极向沿线的群众宣传国务院颁发的《
电力设施保护条例》、《电力设施保护条例实施细则》和有关电网安全规定的教育工作,做到家喻户晓,协助专业护线员搞好线路杆塔、道路的正常维护工作,协助公安保卫部门侦查破坏线路杆塔发生的各类案件,对责任范围内的线路杆塔应每10天到位检查一次,并做好巡视记录,如有异常情况,及时报告当地供电局(公司)和公安机关,及时报告产权单位迅速组织修复,报告情况时需要的邮电通讯费用由产权单位解决。
三、群众护线员的报酬
承包单位同产权单位签订合同后,由拥有该线路产权的供电局付给承包单位线路维护费。线路维护费标准为:110千伏—30元/公里·年,220千伏—40元/公里·年,500千伏—50元/公里·年。责任范围内的线路上季度无外力破坏、损坏的,下季度发给上季度的线路维护费。
四、奖惩办法
(一)奖励
1、电力线路设施在各县(市)责任范围内,全年无外力破坏、损坏的,该县(市)评为年度保护电力线路设施先进单位,并发给奖金。
2、各乡(镇)群众护线组织能积极向群众宣传《
电力设施保护条例》和协助公安机关及时侦破处理因外力破坏、盗窃、损坏电力设施案件,有效地防止重大事故的发生,为维护电力设施安全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可评为先进集体(乡、镇政府),并给予奖励;对做出突出贡献的护线员发给奖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