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自治区人民政府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发布日期:2010年6月21日,实施日期:2010年6月21日)废止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自治区
电力工业局关于加强输电线路保护意见的通知
(1993年8月11日 桂政办〔1993〕118号)
自治区电力工业局《关于加强输电线路保护的意见》,已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关于加强输电线路保护的意见
为确保输电线路安全运行,保障我区经济建设的顺利进行,根据《
电力设施保护条例》和《电力设施保护条例实施细则》的规定,结合我区实际情况,对加强电力设施的保护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成立各级电力设施保护组织
(一)各地(市)县成立电力设施保护领导小组,组长由主管工业的一位副专员、副县长担任,副组长由经委、公安局(处)、供电局(公司)、工商局各派一位领导担任,负责领导所辖行政区域内电力设施的保护工作。其办事机构设在同级电力主管部门,负责电力设施保护的日常工作。
(二)各乡(镇)成立电力设施保护管理小组,组长由一位副乡长担任,副组长由乡(镇)派出所所长、武装部部长担任,办公地点设在乡(镇)人民政府。
(三)各级电力设施保护组织的任务:组织沿线人民群众保护电力设施,每半年召开一次会议,分析、检查本地(市)县(市)、乡(镇)电力设施保护情况,配合司法机关查处电力设施遭受外力破坏的案件,对沿线群众进行宣传国务院颁布的《
电力设施保护条例》、《电力设施保护条例实施细则》和有关电力规程的教育工作,调解和处理专业护线员以及变电站因工作等原因与当地村民发生的矛盾和纠纷。
(四)电力主管部门保护电力设施的职责:
监督、检查《
电力设施保护条例》及有关规章的实施情况,开展保护电力设施的宣传教育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及沿电力线路各单位建立群众护线组织并健全责任制,会同当地公安部门负责所辖地区电力设施的安全保卫工作。
二、建立健全群众护线责任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