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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国务院批转林业部进一步加强森林防火工作报告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自治区人民政府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发布日期:2010年6月21日,实施日期:2010年6月21日)废止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国务院
 批转林业部进一步加强森林防火工作报告的通知
 (1993年9月3日 桂政发〔1993〕82号)


  《国务院批转林业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森林防火工作报告的通知》(国发〔1993〕42号),符合我区森林防火工作的实际,我区已确定要在1994年提前实现造林灭荒目标,因此,加强森林防火工作就显得更加重要和紧迫。为了抓好森林防火这项工作,现根据我区的实际情况,特作如下通知:
  一、各级人民政府要切实加强领导,强化森林消防监督职能。森林防火是关系林业全局、关系到集中精力抓改革开放和经济建设的大事,各级领导必须高度重视,严管狠抓,坚持不懈。要继续贯彻落实《森林法》、《森林防火条例》及《广西壮族自治区森林防火条例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认真执行“预防为主,积极消灭”的方针,把森林防火工作列入政府的重要议事日程。国家森林防火总指挥部撤销后,我区各级森林防火指挥部机构和职能不变,在政府换届或机构改革时,要及时调整充实,并健全工作制度,发挥指挥部的职能作用。有关部门对森林防火工作要大力支持,中央、自治区关于森林防火的各项优惠政策和扶持措施要继续执行,不经制定机关批准不能擅自改变。要继续实行森林防火工作各级人民政府行政领导负责制,主要领导亲自抓,分管领导具体抓。要进一步加强重点火险林区的领导,强化各项工作措施。森林面积(含新造林地)10万公顷(150万亩)以上或者林区复杂,火灾敏感性强的县(市),森林防火指挥部要设立一名专职副指挥长,专抓森林防火工作,做到常抓不懈。警钟长鸣。
  二、切实依靠全社会的力量,实行群防群治。预防和扑救森林火灾是每个公民的义务。各地要进一步广泛深入地开展宣传教育,不断提高全体公民的森林防火意识,增加“森林防火,人人有责”的自觉性。要切实加强林区野外火源管理,建立健全林区野外生产用火审批制度。有森林防火任务的村屯,要限期制订完善森林防火村规民约。要把森林防火任务落实到人、地块,实行责权利承包责任制。春秋冬三季重点防火期间,气象台、广播电台、电视台要发布森林火险天气预报。各县(市)人民政府要依照《广西森林防火条例实施办法》的规定,适时发布森林防火戒严令,林区禁止一切野外用火,加强巡逻防范,确保林区安全。
  三、切实抓好森林消防队伍建设。实行“专群结合,以专为主”。各县(市)、国营林场和有森林防火任务的乡、村要按照有关部门的规定,尽快建立以基干民兵为主体的森林消防专业队、应急队、突击队。各级消防队要做到组织、任务、训练、机具四落实。要有扑火预案,并加强扑火技术训练和演习,一旦发生火灾,迅速出击,打早、打小、打了,把火灾损失降到最低限度。发生大的森林火灾,人民解放军、武警部队要主动出击支援,发挥主力军的战斗作用,减少火灾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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