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加强我区砒霜生产管理的通知
(1993年12月8日 桂政办〔1993〕176号)
近年来,我区一些地方片面追求经济利益,置国家政策法规不顾,不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审批,擅自建设了一批砒霜生产厂(点)。据不完全统计,目前在河池、梧州、柳州、桂林、玉林等地就发现砒霜厂点26个。这些厂点,大多数为乡镇集体或个体企业,他们随意选址,土法上马,设备简陋,工艺落后,管理水平低,大多数没有“三废”治理措施,排放的二氧化硫等废气和含砷废渣、废水严重污染周围的植被、水源和土壤,危害人畜健康。一些地方土壤含砷量严重超标,已不能种植农作物,有的还出现了牲畜中毒死亡事故,后果严重,群众反映十分强烈。
砒霜(即三氧化二砷)是剧毒化学危险品,在环境中不易降解,对人体和环境危害极大。为了保护环境和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维护社会安定团结,经自治区人民政府研究,现就加强我区砒霜生产管理问题通知如下:
一、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必须严格执行国务院发布的《
化学危险物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发〔1987〕14号)及有关条例的规定。未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审批,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生产和经营砒霜产品。
二、坚决取缔非法生产砒霜的厂点。目前已发现的非法生产砒霜厂点(名单附后),当地政府要采取强有力的措施,责令其立即关闭,停止生产。并责成厂方做好善后工作:(一)覆土深埋废成品、废渣、废矿石(砂);(二)植树种草、恢复植被,防止雨水冲刷;(三)将废厂址划为禁区,设立永久性标志,禁止人畜进入。当地环保部门要认真做好监督检查和验收工作。对拒不执行者,当地政府要指定有关部门依法处理。各地要继续抓紧清理,除上述已发现的厂点要取缔外,凡未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审批的砒霜厂点,一经发现,坚决取缔,严肃处理。
三、严格控制砒霜生产项目。到目前为止,自治区人民政府已审批和正在审批的砒霜项目有5个,今后要严加控制。自治区主管部门要做好规划,使全区砒霜厂点布局合理,结构优化。今后凡没有砒霜矿产资源的县(市),不准再上砒霜项目;有砒霜矿产资源的贫困山区也要根据自治区的规划进行合理开发,不能盲目上马,遍地开花,切实做到选址合理,技术、工艺先进,综合利用效益高,各项指标完全达到国家标准。禁止乡镇、街道和个体企业从事砒霜生产,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要切实加强对生产砒霜项目的审查和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