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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区技术监督局关于宣传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意见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自治区人民政府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发布日期:2010年6月21日,实施日期:2010年6月21日)废止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区技术监督局
 关于宣传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意见的通知
 (1993年7月5日 桂政办〔1993〕100号)


  区技术监督局《关于宣传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的意见》,已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情况,认真贯彻执行。

       关于宣传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的意见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以下简称《产品质量法》),已于一九九三年二月二十二日经七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将于一九九三年九月一日起正式实施。
  《产品质量法》的颁布实施对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维护经济秩序,积极参与国际竞争,加强产品质量监督管理,进一步开展“打假治劣”活动,保护广大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建立和完善我国产品质量法律体系,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为了做好《产品质量法》的宣传贯彻工作,根据国家技术监督局的安排,结合我区实际,提出如下意见:
  一、采取多种形式,广泛宣传学习《产品质量法》
  《产品质量法》涉及经济工作、人员生活各个方面,各级政府要把学习、宣传和贯彻工作列入议事日程,做好有关协调工作。各级技术监督部门在政府领导下,要积极主动地做好《产品质量法》的宣传工作。通过宣传活动,使社会各界了解熟悉《产品质量法》;使有关部门明确法律赋予的职责,严格依法办事;使广大用户和消费者懂得在产品质量方面享有的权利。具体做法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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