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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乡镇交通管理站管理办法

  (七)负责乡镇运输船舶、渡口以及小河支流的安全管理;
  (八)管理乡镇汽车修理业和船舶修造业;
  (九)在授权范围内负责乡村道路的路政管理;
  (十)受船舶检验部门的委托,负责办理本乡镇十米及十米以下非机动船舶的检验和勘划载重线,签发适航证书;
  (十一)受委托征收运输管理费,农业拖拉机、摩托车和非机动车养路费,乡镇船舶管理费以及政策规定的有关费用;
  (十二)建立健全各种运输工具和收费台帐,做好交通统计报表工作。
  第十条 交管员要严格执行财经制度,廉洁奉公;外出执行职务须持自治区交通厅统一颁发的证件,礼貌执勤。
  第十一条 交管员要深入乡村,联系群众,依靠群众,服务群众,帮助运输业户排忧解难。
  第十二条 交管站的经费由县(市)交通局从所征收的农拖养路费、乡镇船舶管理费和运输管理费以及政策规定的有关费用中统筹解决。
  第十三条 交管站要将所征收的农拖养路费、乡镇船舶管理费、运输管理费以及政策规定的有关费用,定期如数上缴县(市)交通局,实行统收统支,收支两条线。其他罚款按规定全额上缴县(市)财政局。
  第十四条 交管员的工资、办公费用、奖金以及有关费用,按年度编制预算,经乡镇政府审核,报县(市)交通局审查批准,按月核拨,专项使用。
  第十五条 交管员必须经过培训,考核合格。否则,不能上岗工作。
  第十六条 培训工作由地、市交通局负责组织。科目有公路水路运输、水上安全管理、船检、航道、公路管理、规费征收、财务、职业道德与精神文明建设。培训教材全区统一由自治区交通厅组织编写。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自治区交通厅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施行前颁布的有关规定,凡与本办法相抵触的,按本办法执行。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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