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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自治区交通厅、物价局、财政厅关于征集交通基础设施建设基金问题请示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自治区人民政府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发布日期:2010年6月21日,实施日期:2010年6月21日)废止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自治区交通厅、物价局、
 财政厅关于征集交通基础设施建设基金问题请示的通知
 (1993年3月10日 桂政办〔1993〕35号)


  自治区交通厅、物价局、财政厅《关于征集交通基础设施建设基金问题的请示》已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关于征集交通基础设施建设基金问题的请示

  近年来,在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的大力支持下,我区交通基础设施建设资金投入逐年增加:一九九0年为一亿六千万元,一九九一年为二亿一千万元,一九九二年达四亿二千万元。新改建了南宁-北海、南宁-梧州、平果-百色等高级公路六百六十一公里;完成了七十三处城镇进出口公路建设;新建了一批汽车站、场。港口、码头的建设速度不断加快;西江航运建设一期工程已基本完成,桂平航运枢纽电站已并网发电。初步改善了我区交通基础设施的落后状况,对促进改革开放和城乡经济的发展起到了积极作用。
  但是,由于我区交通基础设施建设底子薄、投入少,和全国很多省区相比,公路里程少、等级低、质量差,抗灾能力弱,汽车站、场设施落后,无法满足日益增长的客货流通的要求,已成为制约经济发展的薄弱环节。为加速建设西南出海大通道,“八五”期间,我区交通建设计划的盘子达六十七亿七千万元,按现行政策测算,最多能筹集到三十六亿三千万元,资金缺口三十亿四千万元,其中公路建设资金缺口十九亿五千万元。要解决如此巨大的资金缺口,除积极争取中央有关部门给予更多的补助投资和利用部分贷款外,主要依靠我区进一步拓宽资金来源渠道,筹集更多的交通建设资金。根据我区的实际情况和参照外省的做法,可在养路费中征集交通基础设施建设基金。因此,现就在养路费中征集交通基础设施建设基金问题提出如下意见:
  一、凡在我区缴纳养路费的车辆,在缴纳养路费的同时,均应按每吨(含折合吨位)每月四十元的标准、各类摩托车每辆每月五元的标准,加收交通基础设施建设基金。减、免征范围,合同统缴比例等按《广西壮族自治区公路养路费征收管理办法》执行。在车辆缴清此项基金后,方能发给公路养路费缴讫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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