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停止执行部分政策措施的通知》(发布日期:2002年5月29日 实施日期:2002年5月29日)停止执行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调整烤烟经济政策的通知
(1993年12月22日 桂政发〔1993〕109号)
为使我区烤烟生产稳定发展,防止出现大起大落,根据《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烟草专卖管理的通知》(国发〔1993〕7号)和《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经贸委关于调整烟叶经济政策实施方案请示的通知》(国办发〔1993〕43号)精神,结合我区实际情况,重新调整烤烟经济政策,现作如下通知:
一、严格按计划种植、按计划收购。烟叶用途单一,属国家专卖品。从1994年起,自治区继续下达种植计划和收购计划控制指标。烤烟生产县(市)要认真贯彻“以销定购、以购定产”的原则,坚持“品种优良化,生产规范化,种植区域化”,按计划安排好烤烟生产。烤烟生产县(市)的烟草公司,要根据计划和烟草专卖法规,与烟农签订产购合同,按合同收购,严格执行国家的收购价格和分级标准。
二、调整烤烟收购价格。按照市场需要和优质优价原则,从1994年起,烤烟收购价格分别按15级和40级两种烤烟分级标准相应进行调整(见附表一、二),国家原规定的烟叶生产扶持费并入烟叶收购价格。自治区财政取消对烤烟的扶持费和各种补贴。
三、放开烤烟调拨价格。按照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从1994年起放开烤烟调拨价,烟叶经营企业参照“调拨基准价”并按照市场需求自主确定调整调拨价格,要坚持集体定价,用好定价权;加强经济核算,自负盈亏。烟叶调拨计划由自治区烟草公司统一安排。
四、继续给予烤烟生产物资扶持。自治区财政取消对烤烟的扶持费和各种补贴后,为了保证烟农在正常年景下收入不减少,继续给予烟农以生产物资扶持,所需费用由调入烟叶的自治区内卷烟厂、烟叶经营企业和烤烟生产县(市)财政负担。按优质优价原则每收购一担中一、中二、上一等级烟叶,给予烟农生产物资扶持50元;中三、中四、上二、上三等级烟叶,每担给予扶持40元。以上烟叶生产物资扶持支出,由调入烟叶的自治区内卷烟厂负担40%、烟叶经营企业负担30%、烤烟生产县(市)财政负担30%。即:调入烟叶的自治区内卷烟厂,中一、中二、上一,每担20元,中三、中四、上二、上三,每担16元;烟叶经营企业,中一、中二、上一,每担15元,中三、中四、上二、上三,每担12元;烤烟生产县(市)财政,中一、中二、上一,每担15元,中三、中四、上二、上三,每担12元。执行40级收购的,可参照以上相应标准,给予上等烟和中等烟生产物资扶持。如果县(市)财政不负担补贴,则卷烟厂、烟叶经营企业也不负担相应补贴。这些生产物资扶持,在烟叶收购结束后兑现,具体办法由自治区烟草专卖局另行制定。烟叶经营企业的生产物资扶持和其他扶持在经营费用里开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