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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转自治区经委、石化厅关于贯彻化学危险物品安全管理条例及实施细则有关问题意见的通知[失效]

  (三)项目立项后,企业应委托持有《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证书》的单位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工作,并在初步设计中的环境保护专篇落实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及其审批意见所确定的各项环境保护措施。
  (四)生产化学危险物品的“三建”企业,必须由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化工设计资格证书的单位进行初步设计和施工设计。
  (五)生产剧毒化学危险物品建设项目的初步设计,由自治区经委会同同级有关部门进行审查;生产非剧毒化学危险物品建设项目的初步设计,按项目审批权限由地、市以上(含地、市)有关主管部门组织审查,符合规定的由主持审查单位批准。
  (六)生产化学危险物品“三建”企业的项目建议书(或申请报告)应按《实施细则》第十一条要求,附有关化学危险物品的技术资料。初步设计应包括《实施细则》第十二条的各项内容。
  (七)生产化学危险物品的“三建”企业,应严格执行国家和自治区关于劳动保护、环境保护、消防“三同时”的规定,项目建成后,由初步设计审批单位组织竣工验收合格才能投料试产,试产期为三至六个月。在试产期间,经环保、卫生有关部门测试,各项指标都达到设计要求,并填写劳动保护、环境保护、消防设施竣工验收审批表后,经有关部门进行投产验收合格并报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才能正式生产。
  (八)申请生产化学危险物品的引进项目和“三资”企业。按上述原则办理审批手续。
  (九)凡未按规定办理审批手续的“三建”企业,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一律不予办理营业执照,不许投入生产。
  二、关于剧毒化学危险物品的划分
  剧毒化学危险物品的划分,国家已有标准的应从其标准;尚未列入国家标准的产品,暂按铁道部铁运〔1987〕902号文公布的《危险货物运输规则》的划分执行。新研制的化学危险物品,其毒性程度符合下列标准之一时,划为剧毒品:
  小鼠一次经口:LD50≤10mg/kg
  小鼠吸入2小时:LC50≤50PPM
  兔经皮: LD50≤10mg/kg
  三、关于新研制的化学危险物品的理化特性及毒性评价分工
  新研制的化学危险物品,必须对其理化特性及毒性毒理进行测试评价,其中,理化特性由广西化工研究院进行测试并提出报告;毒性评价、车间空气最高允许浓度由自治区卫生防疫站进行评定并提出报告;毒性毒理、急救及治疗原则等由自治区职业病防治研究所进行评定并提出报告。
  理化特性及毒性评价的具体项目,按化工部的有关规定执行。所需费用由委托单位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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