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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转自治区经委、石化厅关于贯彻化学危险物品安全管理条例及实施细则有关问题意见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停止执行部分政策措施的通知》(发布日期:2002年5月29日 实施日期:2002年5月29日)停止执行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转自治区经委、
 石化厅关于贯彻化学危险物品安全管理条例及实施
 细则有关问题意见的通知
 (1993年11月29日 桂政发〔1993〕97号)


  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自治区经委、石化厅《关于贯彻化学危险物品安全管理条例及实施细则有关问题的意见》,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关于贯彻化学危险物品安全管理条例及实施细则有关问题的意见

  为了贯彻落实国务院颁布的《化学危险物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发〔1987〕14号)及化工部、国务院经贸办联合公布的《化学危险物品安全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化劳发〔1992〕677号)的各项规定,加强我区化学危险物品的生产安全管理,确保安全生产,根据我区的具体情况,对贯彻《条例》及《实施细则》过程中的有关问题提出如下意见:
  一、关于审批权限及审批程序
  申请生产化学危险物品的新建、扩建、改建企业(以下简称“三建”企业),必须按以下程序履行审批手续:
  (一)申请生产剧毒化学危险物品的“三建”企业,不分投资规模大小及资金来源,都应经企业所在地的地区行署、市人民政府审核后,上报自治区人民政府,由自治区人民政府召集经委、计委、化工、公安、卫生、环保、劳动、工商行政管理、城市规划等部门审议,并考虑全区合理布局的因素,批准项目立项,报化学工业部备案。
  严禁乡、镇、街道企业生产剧毒化学危险物品。
  (二)申请生产非剧毒性化学危险物品的“三建”企业,一律经企业所在地的地区行署、市以上(含地、市)人民政府审查同意,然后按不同投资规模的审批权限和审批程序履行审批手续,报化工主管部门备案。
  对国家另有专门规定的化学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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