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切实减轻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的负担。各有关部门要清理收费、摊派、罚款方面的文件。行政事业性收费,除国家的法律、法规、国家物价主管部门和财政部、自治区人民政府、自治区物价局和财政厅规定的收费项目外,任何部门、单位均不能作出收费规定,已作出规定的一律废止。按规定收取行政事业性收费的单位,必须公开收费依据和收费标准,凭《收费许可证》收费和使用财政机关统一制发的票据。对乱收费、乱摊派、乱罚没的行为,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有权拒付,并可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举报,由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提请本级人民政府处理。
(十一)营业执照是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从事生产经营的合法凭证,除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照法定程序可以收缴、吊销外,其它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无权收缴、吊销。由于乱收执照而给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造成损失的,由责任人予以经济赔偿,并酌情给予行政处分。
(十二)严禁侵占、赎买、平调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资产;不得利用行政手段随意变更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的经济性质。
(十三)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从业人员在评定专业技术职称等方面与国营、集体企业职工一视同仁。
三、加强领导和监督管理
(一)各级政府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加强对个体私营工作的领导,要分工一名领导抓这项工作,协调解决个体私营经济发展中出现的问题。
(二)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要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做到守法经营、安全生产、文明经商,对守法经营、照章纳税、优质服务、贡献突出的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要给予表彰;对制售假冒伪劣商品、非法出版物、走私贩私、吸毒贩毒和欺行霸市、坑蒙拐骗、偷税漏税、乱摆乱卖、妨碍市容卫生、交通安全等违法违章行为,要坚决取缔,依法惩处。
(三)个体劳动者协会和私营企业协会是党和政府联系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的纽带和桥梁,各级政府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支持个体劳动者协会、私营企业协会的工作。个体劳动者协会和私营企业协会要切实加强对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从业人员的政治思想教育、法制教育和职业道德教育,不断提高经营管理和服务水平,自觉维护消费者利益,做爱国、敬业、有道德、守法纪的经营者。
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定期督促检查,将个体私营经济的政策、措施落到实处,以促进我区个体私营经济的发展,为振兴广西经济做出新贡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