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放宽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生产经营范围和经营方式。凡是国家没有明令禁止的行业、商品,都允许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生产经营。
(二)允许具备经营能力的私营企业与外商举办中外合资、中外合作企业;允许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承接“三来一补”业务;允许区内外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到边境从事贸易活动。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可到国外、境外经商办企业,出境手续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出境入境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办理。
(三)鼓励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跨地区、跨行业、跨所有制开展多种形式的联营,可以按有关规定承包、租赁、兼并、购买国有、集体小型企业。
(四)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允许的离退休人员,可以从事个体经营,开办私营企业,或受聘到私营企业中任职。国家机关转换职能并与机关脱钩的富余人员,企事业单位的富余人员及停产、半停产企业的职工,经单位同意,可以从事个体、私营经营。鼓励大中专毕业生、转业干部、复员退伍军人到私营企业就业,或直接从事个体经营,开办私营企业。其档案由劳动、人事部门的技工、人才交流中心代存或管理,确认其原来的身份。
(五)除国家规定的特殊行业和重要商品需要生产经营许可证或专项审批外,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可直接为申办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者核准登记发照。申请者持有关证明、材料,可到我区任何一个地方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登记注册,从事个体经营或开办私营企业。
(六)严格执行国家税法和政策规定,加强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税收征管工作。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应按国家税法规定交纳税款。对于符合减免税条件的,各级税务部门应按税法规定为其办理减免税手续。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使用税务部门统一印制的发票。
对于符合减免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管理费条件的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工商部门应按规定为其办理减免管理费手续。
(七)各专业银行及信用社对从事科技开发、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行业和符合银行贷款条件的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比照同类国营、集体企业利率给予贷款支持。对效益好、有偿还能力的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可发放小额固定资金和简易设备维修贷款。
(八)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经商、建厂使用土地,城建部门应根据规划划定用地位置,土地管理部门依法提供用地保证。
(九)各有关部门要把发展个体私营经济与培育市场体系结合起来,鼓励部门、单位、群众集资兴建各类市场,增加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摊位。鼓励机关、企业、团体、居民利用临街房屋改造成经营门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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