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我区个体私营经济发展的决定[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自治区人民政府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发布日期:2010年6月21日,实施日期:2010年6月21日)废止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
 进一步加快我区个体私营经济发展的决定
 (1993年10月6日 桂政发〔1993〕88号)


  党的十四大提出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实行多种经济成分长期共同发展。改革开放以来,我区个体私营经济得到稳定、健康的发展,在繁荣经济、活跃流通、扩大就业、积聚社会闲散资金、增加财政收入、方便群众生活、促进我区经济发展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到1992年底,全区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从业人员达90.3万人,注册资金20.5亿元,1992年实现产值、营业额101亿元,向国家缴纳税金9亿元,占全区工商税收总额的14.1%。但是,我区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从业人数仅占全区总人口的2.08%,个体私营工业产值仅占全区社会工业总产值2.7%,低于全国平均水平,与经济发达省区相比,差距更加明显。为了进一步加快我区个体私营经济发展,特作如下决定:
  一、把发展个体私营经济作为振兴全区经济的一项重要任务来抓
  (一)个体私营经济是国民经济有机组成部分,必须大力发展。要大力宣传国家关于鼓励个体私营经济发展的政策,在政策法规和舆论导向上为个体私营经济发展创造一个好的社会环境。切实支持多种经济成分的平等竞争,支持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开办新兴行业,鼓励和引导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发展第三产业。在农村和经济不发达地区,要引导利用当地资源向专业村、企业群体发展;在城镇和经济较发达地区,引导向专业市场、向上规模、上档次、上水平方面发展,不断开拓新的生产经营领域。
  (二)要把发展个体私营经济列入各级政府工作的议事日程,并结合各地实际,制定发展规划和相应措施。各地区,特别是贫困地区要大力发展个体私营经济,根据国家产业政策和当地实际情况,只要条件具备,适合发展什么就发展什么,需要发展多少就发展多少,能发展多快就发展多快。在有利于发展地方经济的总目标下,允许不同地区、不同行业、不同经济领域的个体私营经济与其他经济成分的比重有所不同。
  二、进一步放宽政策,创造良好的外部环境


第 [1] [2] [3] 页 共[4]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