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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增加企业离退休人员生活补助费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自治区人民政府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发布日期:2010年6月21日,实施日期:2010年6月21日)废止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
 关于增加企业离退休人员生活补助费的通知
 (1993年7月9日 桂政发〔1993〕67号)


  为了缓解企业离退休人员收入比在职时明显下降的矛盾,保障离退休人员的基本生活,决定从一九九三年七月一日起,适当增加企业离退休人员生活补助费。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补助办法和标准:按企业离退休职工在职时企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年限计算(参加当地退休费用统筹前的工作年限可视为缴费年限),每缴纳一年基本养老保险费发给一元的生活补助费。
  二、离退休人员生活补助费由企业在“管理费用”中列支。
  三、已参加当地退休费用社会统筹目前经济上有特殊困难的国有企业,即经过批准办理了缓交退休费用统筹基金手续的国有企业,离退休人员的生活补助费暂由社会保险机构支付,待缓交期限结束后,由企业在“管理费用”中列支。
  四、按照《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国发〔1978〕104号)文件规定的退职人员,按照本《通知》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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