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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严禁在公路沿线乱设卡、乱收费、乱罚款的紧急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
 严禁在公路沿线乱设卡、乱收费、乱罚款的紧急通知
 (1993年6月5日 桂政发〔1993〕48号)


  近年来,全区各地各部门在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坚决制止乱收费、乱罚款和各种摊派的决定》,制止公路沿线乱设卡、乱收费、乱罚款方面做了大量工作,交通秩序有了好转。但是,不少地方的公路沿线仍然存在着乱设卡、乱收费、乱罚款的问题,有的甚至敲诈勒索、打人骂人,问题相当严重,引起了群众的强烈不满。各级人民政府必须引起高度重视,下大决心,立即采取果断措施,坚决加以制止。为了认真做好这项工作,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提高认识,切实加强对治理“三乱”的领导。各级人民政府要结合开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大讨论,进一步统一对治理好交通重要性的认识,明确治理“三乱”、保证公路运输畅通,是加强党风和廉政建设,密切党群关系,促进社会安定团结的需要,对于促进商品流通、培育和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扩大对外开放、加速我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具有重大的意义,进一步增强治理“三乱”的责任感和紧迫感,继续深入贯彻赵富林书记关于“车行八桂无红灯”的批示精神,把治理“三乱”作为加强党风和廉政建设、保障经济发展的大事来抓。对当前存在的问题,采取强有力的措施,进行彻底清理。对群众反映较多、问题较严重的路段,要组织力量重点整顿,切实保证我区公路运输畅通无阻。
  二、各地区各部门要坚决贯彻今年二月二日自治区纪委、监察厅、公安厅联合发出的《关于清理乱设卡、乱收费、乱罚款问题的通知》,组织力量对公路沿线的“三乱”行为进行检查。未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审查批准的各类检查站、收费站,一律撤销。未按国务院有关规定、领取自治区公安厅发放的全国统一式样检查证的人员,一律不准上路检查车辆。严禁各部门在尚未修好的公路设卡收费:新建好的公路,必须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方可收费。公路沿线的洗车场,一律不准设卡阻碍交通和强制司机、车主进场洗车。现已设卡的,要立即撤掉。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未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一律不准在公路上设立障碍、栏杆及各种式样的收费站(亭)拦截车辆,已经批准设立的检查站、收费站,要重新报自治区人民政府审定收费、罚款项目、标准、范围和征收办法,坚决取消违反规定的收费和罚款。严禁下达罚款指标和实行罚款与奖金挂钩的做法。对道路交通管理要检查、教育、疏导、处罚相结合,以教育为主。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要严格执行自治区公安厅交警总队《关于道路违章处罚有关问题的通知》,对属严重交通违章行为的要严管重罚;对一般违章的汽车司机,应以教育为主,不扣证、不扣车、不罚款。
  三、要严格执行交通管理各项规章制度。城市除公安交警外,公路除公安交警和交通稽征部门的正式稽征人员外,其他部门一律不得上路检查车辆。公安业务部门因案件需要临时上路查车的,必须经县以上人民政府批准。交通稽征人员上路查车,必须使用自治区交通厅核发的全国统一的检查证件。公安交警部门执行交通违章处罚,要严格使用公安部统一式样的违反交通管理罚款收据,并由地、市财政局统一核章。交通稽征部门也要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票据,不准罚款打白条或不给票据。各级财政对罚款的管理和使用必须进行严格的监督。对交通违章罚款实行收支两条线,健全保管、上交和下拨使用制度。要继续实行和推行“两公开一监督”的制度,做好收费、罚款项目、标准、范围、征收办法公开,收支项目公开,政策规定公开,执勤人员姓名、警号公开,办事程序、办理结果公开,自觉接受群众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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