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自治区人民政府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发布日期:2010年6月21日,实施日期:2010年6月21日)废止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强烟草专卖管理的通知
(1993年5月18日 桂政发〔1993〕44号)
我区烟草专卖管理工作,在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的支持下,取得很大的成绩,有力地促进了我区“两烟”发展,增加了财政收入,为我区经济建设作出了积极的贡献。
当前,我区“两烟”生产经营活动中存在着一些违反《
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以下简称
《烟草专卖法》)规定的问题。在卷烟生产方面,一些地区不顾自治区人民政府三令五申,仍在筹建计划外烟厂,烟叶复烤厂,个别烟厂超计划生产;在烟叶生产方面,有些地方还准备成立烟叶总公司搞产、供、销一条龙;在市场管理方面,无证运输、无证批发、无证经营非法倒卖比较突出,无证贩运区外烟大量增加,假冒烟、走私烟冲击卷烟市场,一些地区卷烟黑市批发规模越来越大;在烟草专卖管理方面,有的地区专卖意识不强,把搞活市场与烟草专卖管理对立起来,造成部分地区烟草专卖管理软弱无力,在流通领域里,大量的烟草专卖品违法、违章案件得不到及时查处。为解决我区烟草行业及烟草专卖管理中存在的问题,更好地维护国家和广大消费者利益,打击烟草非法经营,保障我区烟草行业的持续、稳定、健康发展,根据《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烟草专卖管理的通知》(国发〔1993〕7号)精神,结合我区实际情况,特作如下通知:
一、各级人民政府要认真贯彻执行《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烟草专卖管理的通知》(国发〔1993〕7号),增强烟草专卖意识,并根据本地的烟草专卖管理现状,结合当前烟草行业在改革开放中存在的问题,协调各有关职能部门,制订贯彻的可行办法,提出具体落实措施,认真解决烟草专卖管理中出现的各种问题。
二、继续贯彻、落实自治区人民政府一九九二年在南宁召开的全区烟叶生产工作会议精神,严格按计划、按合同种植,全区种植面积控制在四十八万五千亩以内,烟叶收购量控制在一百二十万担左右。各级烟叶收购部门要按质按价收购烟叶,不得压级压价,不得以任何形式向烟农“打白条”,切实维护烟农的利益。